|
标题:试论“举国体制”和“国家调控”之间的区别 |
|
浏览:302 评论:3 |
|
qiaoqiao1980在拙文《怎样评价和看待“举国体制”?》下发表评论道:“周老师的这篇文章实在是难得之文,意境高远,落笔实在。我想请问的是举国体制和国家调控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呢?”这里我就其问题试答如下: "举国体制"是“集权制”在当代的一种表述形式,所涉及的是政体问题。集权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体。在与封建国家的国体结合在一起的时候,集权制这种政体形式就是所谓“专制政体”或“独裁政体”,在这种情况下,集权制是与民主制相对的一种反民主性的政体。 顺便指出,当民主制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国体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种政体形式就是古代民主制,这以古希腊雅典民主制最为典型。
现代民主制是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当这种民主制在西方各国兴起的时候,东方各国普遍实行的还是与封建国家的国体相结合的集权制,那个时候民主制与集权制的区别,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国家与封建国家的区别,这种区别属于国体上的区别。
|
|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70359 |
|
|
|
标题:怎样评价和看待“举国体制”? |
|
浏览:276 评论:1 |
|
拙文《“举国体制”真优越!》不是对“举国体制”的简单肯定或简单否定。中国改革开放以前曾经实行过的和如今的朝鲜还在继续实行的“举国体制”都是一种历史产物,都是其国老百姓或人民群众所做出的历史性选择的结果。在此意义上,这种国家体制有其历史必然性。而且在历时性视野中,这种国家体制确有其优长,正如这两个国家的历史上都曾经存在过的奴隶制也都有其优长一样。 其实,任何一种曾经长期存在并实际发挥了其历史作用的国家体制都是有其优长的。但是,人类社会和国家体制都是在进化的,只是各个国家在这个总的进化过程中其体制的进化水平是各有差异和不平衡的,并因此而有进步与落后之分。然则,在21世纪,在各种国家体制之间,“举国体制”究竟是比较进步还是比较落后呢?这才是根本问题。
|
|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70306 |
|
|
|
标题:“举国体制”真优越! |
|
浏览:469 评论:14 |
|
最近从电视上看到有人在大讲“举国体制”的优越性,我为其人的观点再提供一个有力的助证:朝鲜这么一个小国家,其经济和政治是如此封闭、落后,却正是依靠了“举国体制”,硬是造出了连一些第二世界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至今都没有造出来的原子弹!由此足见,“举国体制”的确非常优越,在这种体制下几乎什么科技奇迹都可能创造出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创造这样的“人间奇迹”:使一个经济和政治都异常封闭、落后且因此其普通国民几乎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国家,终于成为一个“核大国”从而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或许我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即使朝鲜不搞改革开放,它也必定会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因为它拥有世界上最优越的“举国体制”!
|
|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70223 |
|
|
|
|
|
|
|
|
|
标题:中国的美食传统和美治(美学政治)传统 |
|
浏览:386 评论:8 |
|
网友liujie72(刘洁)先生就拙文《我国现行的行政办学的根本缺失何在?》所论“现代宪政国家的政府的公共性的实质在于:政府的权力是国家公民所赋予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体现在政府服务于实现公民的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中,政府的公共事务应当以实现公民的共同利益为唯一目的,当且仅当政府的公共事务服务于实现公民的共同利益时,政府的行为是才合法的,从而政府的权力才具有正当性;反之,当政府的行为不是服务于实现公民的共同利益,而是背离这个公共目的而只为实现少数人的利益服务时,政府的权力就失去了正当性,从而按照国家宪法的规定,政府的权力就应该被公民收回而把它移交给能够服务于实现公民的共同利益的新政府”,提问道:问题在于公民如何来收回政府的权力? 刘洁先生所提的问题是一个政治实践问题,从世界进入近代史以后的情况来看,在这方面中西方之间是有不同的政治实践传统的:西方是通过议会斗争,中国则向来靠社会革命。议会斗争和社会革命其实都是在政府的权力失去了正当性的情况下人民收回政府权力的政治方式,但议会斗争是理性的和和平的政治方式,社会革命则是激情的和暴力的政治方式,它们都能达到以新政府来代替旧政府的目的,但所付出的代价是不同的:前者代价较小,后者代价较大。尽管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咱们中国人在政治斗争中从来不怎么爱算经济账,故对于新旧政府更替中相对经济节约的议会斗争方式也从来不感兴趣,倒是比较喜欢铺张浪费的暴力革命方式。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联想到了人类生活中最要紧的一件事:吃饭。由此我似乎又悟出一点以前从未悟到的东西。
|
|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69462 |
|
|
|
标题:袁贵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 |
|
浏览:524 评论:5 |
|
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闭幕 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工作新目标 2009年11月07日 20:10:3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11月7日电(记者朱峰、齐雷杰)7日, 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在河北省邯郸市闭幕。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出席闭幕会议并讲话。他说,各地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国家推动教育发展的奠基工程和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袁贵仁说,经过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实现了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现在我们要结合研究制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努力实现2012年义务教育区域内初步均衡、2020年区域内基本均衡的新目标。他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制定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规划,提出了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无论是东部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都针对本地实际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涌现出一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地区,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积极进展。但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正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仍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69383 |
|
|
|
标题:事实不怕谎言 |
|
浏览:992 评论:13 |
|
曹聪先生的博文《涂序新 张纯如 钱学森》提到:“1995年,张纯如出版了钱学森传记The Thread of the Silkworm。这是她的处女作。书中关于钱学森在美国的学习、工作、受到麦卡锡主义冲击的详细叙述......令人遗憾的是,本书的中文版只在台湾海峡对面出版。书不能在大陆翻译出版,在于它披露了一个事实:钱在美国已经申请入籍,在受到麦卡锡主义迫害后而不得不海归。这不同于中国对钱因爱国而海归的宣传!”我对张纯如的这部书不能在中国大陆出版感到十分遗憾! 在我看来,不管张纯如的那部书所说“钱在美国已经申请入籍,在受到麦卡锡主义迫害后而不得不海归”是否确实,都不应该禁止其书在中国大陆出版,因为即使它不是事实,难道中国大陆所宣传的“钱因爱国而海归”就一定是事实吗?!在对同一事情有不同说法的情况下,科学的态度应该是让它们同时并存,以便后人加以澄清。顾炎武《日知录》有云:“崇祯帝批讲官李明睿之疏曰:‘纂修实录之法,惟在据事直书,则是非互见。’大哉王言,其万世作史之准绳乎!”[1]所谓“据事直书”,就是说修史者应力求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偏见。顾炎武认为,孔子所谓“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就体现了修史中据事直书的精神,而孔子修《春秋》之法亦不过如此。[2]所以,他在几次给《明史》纂修馆的友人信里都指出:存信阙疑,是撰史的“万世公论”。编纂者倘遇到奏章公文的是非异同之处,当“两造并存”,“无轻删抹”;碰到档案文献以外的传闻材料,也要用阙疑的办法处理。他指出:“门户之人,其立言之指,各有所借,章奏之文,互有是非。作史者两收而并存之,则后之君子,如执镜以照物,无所逃其形矣。”[3]反之,“褊心之辈,谬加笔削。于此之党,则存其是者,去其非者;于彼之党,则存其非者,去其
|
|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69239 |
|
|
|
标题:我国现行的行政办学的根本缺失何在? |
|
浏览:404 评论:7 |
|
刘晓瑭老师在我的博文《袁部长将是好部长周济之后又一个好部长》中发评论道:“学校的自主权很重要啊,实施的关键是真的自主了如何发展,会不会越自主,校长的权利越大,装到自己兜儿里的钱越多呢?”刘老师这个问题与[游客]paulnju先生在拙文《“行政办学是中国教育‘乱之首’”》所提的问题基本相同:“周老师说的对。但是,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在现有的体制下,如果高校的自主权利过大,如何杜绝另一种意义上的腐败?您只要看看官员们的文凭就心中有数了。”当时我是这样回答[游客]paulnju先生的: 在高校具有真正的自主权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来对学校主管进行行政监督,主要是财经纪律的监督。至于政治问题,学校主管与其他公民一样受到国家法律限制,谁犯法惩罚谁。换言之,我所主张的无为管理体制就是政府依法管理教育,对一切不被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以及一切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干预。但政府可以也应当根据国家发展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制定并经人大通过有关教育法案来限制和制约学校的行为,并制定有关教育政策来引导学校的行为——法律的作用是消极的强制性的约束作用,政策的作用是积极的非强制性的导向作用。……
|
|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6744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