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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是谁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精选

已有 5121 次阅读 2007-10-5 13:33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近日,媒体广泛报道了云南工业技校以“可能造成乙肝病毒的大范围传播,危及更多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由将入学仅10天的74名乙肝新生予以劝退的事件。这一事件吸引社会公众的目光对乙肝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予以关注。我认为:该技校的作法不但无知、无情,而且违法。 

   首先,按照校方的解释,之所以对这74名乙肝新生予以劝退,是为了执行国家政策。而所谓的“执行国家政策要求”,主要指的是1984年《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劳人培(1984)7号。这份文件的第七条规定:“确认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但是在云南工业技校被劝退的学生中有些仅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医学上已经证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会在日常生活中传染,但是校方却并没有对乙肝“患者”和 “携带者”加以明确区分。同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因而,高校录取新生时,对于肝炎患者只是“可以”不予录取,并非“一定”不予录取。而且可以不予录取的乙肝患者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是慢性肝炎病人;(2)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另外,根据该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不属于可以不予录取的范畴。



   其次,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乙肝作为高度传染性疾病,为避免社会公众被传染,维护公众的健康权,法律对乙肝患者的受教育权进行了限制。因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该规定主要出于对社会公众健康权的保护,对公民个人的受教育权进行了一定限制。但是考虑到受教育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法律对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限制的,而是局限在非常必要的狭小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任何人、组织不得以任何违法理由予以剥夺的基本权利。而大学是传播科学文化的阵地,更应该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着科学的认识。根据2006年9月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二条是:“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对于学校而言,切忌一味的剥夺乙肝患者受教育的权利。虽然很多学生被诊断为大三阳,但肝功能正常,丝毫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在与他人的正常交往中,也不会给其他人造成传染。云南工业技校对乙肝新生劝退的作法已经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这些学生的法定受教育权。对此,受歧视的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涉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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