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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被中华慈善奖除名

已有 3122 次阅读 2008-12-7 12:58 |个人分类:个人作品|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财经》记者 李虎军    [12-07 12:36]

民政部公示名单中,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等六家烟草企业,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公室等机构曾致函表示反对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虎军】12月5日,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在人民大会堂颁奖。中国烟草总公司等六家烟草企业,未能出现在内资企业的获奖名单之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杨功焕教授告诉《财经》记者,这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5.3条在中国取得的第一个胜利。她同时对民政部最终取消授予烟草企业“中华慈善奖”的开明态度表示赞赏。
  11月26日,民政部11月26日在其网站公示的“中华慈善奖”140家最具爱心内资企业获奖名单中,共有六家烟草企业。在这份按照2008年度捐赠金额排序的榜单中,中国烟草总公司高居榜首,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湖南中烟工业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等烟草企业也赫然在列。
  实际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主持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第5.3条,各缔约方政府部门应防止公共政策受到烟草业的商业利益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今年11月在南非德班召开的世界卫生组织控烟大会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各缔约方还一致声明,不应容许烟草企业打着“企业社会责任”的旗号,来推销烟草这种致命产品。
  因此,民政部将授予烟草企业“中华慈善奖”的消息,在社会各界引发了强烈争议。多家机构或组织还先后致信民政部,要求将烟草企业除名。
  反对的声音首先来自民间机构。12月1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致信民政部“中华慈善奖”评选办公室,指出授予烟草企业“中华慈善奖”严重违背了《公约》5.3条和实施准则的相关条款,恳请将烟草企业从名单中除去。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也在12月3日致信民政部,强烈要求不授予烟草企业“中华慈善奖”。该协会指出,民政部如对生产、销售烟草导致中国每年百万人死亡的企业授予“中华慈善奖”,实在是有悖“善”奖本意,将严重损害该奖项声誉,奖项也将成为烟草企业的变相烟草广告,使中国形象在国际上受到严重损害。
  对于民政部打算将“中华慈善奖”授予烟草企业的行为,卫生部门也公开表示反对。12月2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致函民政部,建议不授予烟草企业“中华慈善奖”。
  这份官方公函指出,授予六家烟草企业2008年度“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严重违反了《公约》的要求,即缔约方不应允许任何政府分支机构,或公立部门,接受来自烟草业或那些促进其利益者的对政治、社会、财政、教育、社区或其他类的捐助,更不允许对相应的行为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中华慈善奖”公示名单中出现烟草企业的事情,同样引起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关注。12月4日,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韩卓升(Hans Trodesson)致信民政部,提醒其授予烟草企业“中华慈善奖”违背了世界卫生组织《公约》第5.3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
  韩卓升在信中特别指出,包括中国政府在内,各缔约方在今年11月的世界卫生组织控烟大会上刚刚通过的实施准则中,明确提及“各缔约方不应同意、支持、合作或参与烟草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
  在各方的明确反对下,六家烟草企业的名字最终被民政部除名,没有出现在12月5日公布的“中华慈善奖”获奖名单之中。■

http://www.caijing.com.cn/2008-12-07/110035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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