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gnuist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dygnuist 致力于气候科学研究,求实创新.

博文

北师大的这份研究报告似有误导

已有 4367 次阅读 2008-8-2 18:17 |个人分类:学术评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地震风险与地震灾害风险并非等同----

近读老年文摘报(7月24日,第15版)刊出的一篇题为“30个省级城市地震风险度出炉”的文摘(原载《信息时报》蒋嶲文),很是疑惑不解。在文章的附表中,所谓城市地震风险度排名(标题上却写为“我国部分城市地震危险度排名”),依次为:

 

(1)石家庄 0.35; (2) 合肥 0.25; (3)西宁0.24; (4)海口0.23 (5)长沙0.22;

(6)南昌0.22;(7)杭州0.21;(8)乌鲁木齐 0.19;(9)成都 0.18; (10) 郑州 0.18;

(11)南京018;(12)兰州0.17;(13)福州 0.16;(14)哈尔滨0.16;(15)太原 0.16;

(16)西安0.15;(17)银川0.14;(18)济南0.14;(19)贵阳0.13;(20)南宁 0.13;

(21)长春0.13;(22)沈阳0.13;(23)呼和浩特0.13;(24)昆明0.11;(25)广州0.11;

(26)武汉0.11;(27)天津0.11; (28)北京0.11;(29)重庆0.10;(30)上海0.10;

 

文章一开始就说道,北京师大的科学家对中国城市的地震灾害危险度进行了评价。在研究过程中,他们主要考虑了三个指标的影响:导致灾害的强度因素(城市近源地震等效震级);承灾体的脆弱性指数(人口、GDP、建筑抗震能力)和响应能力(疏散、救援等应急应变能力)。那么需要质疑的是:

首先,要质疑的是,地震风险与地震灾害风险是否具有同样的含义?笔者认为,“地震风险”并不能等同于“地震灾害风险”,前者是指“地震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而言的,通常可借助于历史地震记录统计其出现概率来代表,后者是指“地震发生后产生震灾”的风险,它往往包括地震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房屋倒塌等等,也包括当时当地抗震救灾能力及应对处置等等。当然这就应与承灾体(即某个城市)脆弱性指数及其响应能力相联系。显然,“地震风险”和“地震灾害风险”这两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前者(即地震风险)主要应考虑第一个指标,即导致灾害的强度因素(如城市近源地震等效震级),而不应将三种指标综合。但是,从后文的叙述中我们大致可知,原文作者所说的“地震危险度(姑且认为是风险度)”,实际上是指的各个城市在发生当地可能性最大的地震时,它们各自的抗灾能力(其反面即是受灾风险)的强弱,而并不是可能的大地震发生的危险度(亦可以概率表示)。然而,文章却以“30个省级城市地震风险度”这样醒目的大标题昭示读者。对于大多数非专业人士的读者来说,或者对于毫无地震知识的人们,必然会产生许多错觉,以为北京(排名第28)不象石家庄(排名第1)会发生大的地震,尽管两地近在咫尺。而合肥(排名第2)与南京(排名第11)相距不远却有完全不同的地震风险。这可能吗?

根据廖永岩先生所著 《地球科学原理》一书所公布的中国地震带分布态势,我们不难看出,这篇令人费解的报道(原载《信息时报》)其作者可能是某个非专业人士或记者,他是否将地震与地震灾害混为一谈了。我相信,北师大的科学家们,不可能将“就算这篇报道的标题没有将“地震灾害与地震”概念混淆,笔者的第二个疑问是考察地震灾害风险度的另外两个重要指标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其一,承灾体(即某城市)的脆弱性指数(包括人口、GDP、建筑抗震能力),如何综合?其二,各个城市的响应能力(如疏散、救援等应急应变能力)是如何确定的?地震风险”和“地震灾害风险”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联系到文中的叙述,使人不解之处太多。例如,不少原在同一地震带或原在地震高风险区的城市,却变成了文中所说的“地震危险度”很小的城市,按照该成果所提出的标准,大于0.25即为风险较大。因此在所有省级城市中似乎最危险的就只有石家庄和合肥这两个城市。这样的评价客观吗?换言之,京津石太地区,除石家庄以外,都属地震风险很小的区域。而我国西部和西南地区的许多城市如成都、重庆、贵阳、昆明,或西安、兰州等,却是较为安全的?(根据廖永岩著《地球科学原理》一书所公布的中国地震带分布态势,这是不大可能的)实践表明,上述两类指标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例如,综合各个指标的权重因子如何率定?建筑抗震能力如何判定?人口的正负效应,GDP的正负效应,都有诸多不确定性。而疏散、救援等应急应变能力则更加取决于当地社会和行政因素,具有更加复杂化的定性特征,这往往很难用定量化的所谓指标来度量。因此,笔者认为,在地震灾害风险评价研究中不应笼统的评价灾害风险,而应当分别对于灾源强度、承灾体脆弱性、抗灾能力、可能损失,等等各个方面做出各自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是否需要作出人为的综合评价,则可以视需要而定。因为,任何事物一旦与社会人文因素相联系而并非纯自然因素的探索,就会增加无法定量估计的复杂性。象这样的报道,搞不好反而会引起人们各种误解,以致误导人们的各种心理猜测。

(笔者书于2008年8月2日)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3100-34025.html

上一篇:人类是否应当敬畏大自然?
下一篇:城市“狗患”不是监管不力的问题,而是明令禁止的问题
收藏 IP: .*| 热度|

0

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4-20 04:4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