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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对开放存取的影响及版权策略 精选

已有 6479 次阅读 2008-7-27 18:14 |个人分类:OA开放存取|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开放存取, Open, access, 版权, 网络传播权

王 应 宽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工程学报》编辑部,100125,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Email:wangyingkuan@163.com
 
摘 要:网络传播权保护对信息的开放存取具有重要影响。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背景、目的、范围和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与特点。《条例》在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同时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方式对权利人权益附加各种限制,维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信息公共获取的平衡。提出应尽可能的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为开放存取出版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知识和信息传播的社会效益最大化。最后,探讨提出在现行版权法框架下以授权协议为核心的开放存取版权策略。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开放存取;授权协议;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此文已经发表于《数字图书馆论坛》20086),引用信息如下:
王应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对开放存取的影响及版权策略. 数字图书馆论坛,2008,6):67-71.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遍应用,特别是在出版领域的应用,科技文献的产出与发布方式发生了变革,科研工作者也越来越多的依赖网络获取和使用文献信息。为了打破跨国商业出版机构对学术文献的控制,缓解或消除因价格危机和许可危机导致的学术交流危机,开放存取(Open Access, OA)应运而生。开放存取是在网络环境中发展起来的新型学术交流理念和出版机制。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BOAI)对OA的定义为:文献可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取,即: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检索论文的全文,或者对论文的全文进行链接、为论文建立索引、将论文作为素材编入软件,或者对论文进行任何其他出于合法目的的使用,而不受经济、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任何限制,除非网络本身造成数据获取的障碍;对复制和传播的约束以及版权在此所起的作用是保证作者拥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并要求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以适当的方式表示致谢并注明引用出处。开放存取文献是数字化的在线的免费信息,且不受绝大多数版权和许可授权限制。开放存取需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并通过网络才得以实现,其运作是以遵循现行著作权法为前提条件的,涉及版权和网络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拓展和延伸,因此,开放存取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网络传播权的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探讨网络传播权的内涵、特点及其对信息开放存取的影响和版权策略。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度安排及特点
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增至2.1亿人,网民人数略低于美国,位于世界第二位。互联网已成为公众特别是知识分子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文字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但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盗版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互联网的发展对于传统的版权保护也构成了挑战。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国务院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标志着中国的网络信息传播开始迈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网上权利的保护是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必然延伸。《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有其历史渊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专门出台了两个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2007年中国已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适应了国内国际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是国内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国际新形势变化与发展的要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条例》既规定了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又规定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体现了保护与限制、网络传播权与公共利益的协调,维持保护作者和创作者的作品与信息广泛存取之间的平衡。
1.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范围与特点
根据《条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围的要把握有三个要件:“公众”、“自己选定的时间”、“自己选定的地点”,三要件缺一不可。应该可以理解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只适用于广域网,不适用于局域网。综合起来,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行使该权利受《著作权法》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传播权,权利人可以从该项传播中获得报酬,又是著作权中的一种财产权,还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时间性的限制;2)其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3)该权利是绝对权,同时又受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权利限制。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可界定为:著作权人有权在因特网上自行发表、传播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作品,有权许可他人传播其作品,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传播其作品。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制度安排,旨在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维护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协调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与开放使用的影响
2.1《条例》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在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八种可不经许可不付酬的通过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例外。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获取知识的需求,《条例》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主要的限制措施就是规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2.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作为作品传播的中间环节,是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为了促进网络产业发展,有必要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条例》为数字图书提供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提供了一个“避风港”。 “避风港”条款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数字图书馆等服务。所谓的“避风港”出现在《条例》的第七条中——“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众所周知,与传统图书馆合作帮助其馆内图书数字化是数字图书提供商的重要业务之一,把以教学科研为目的的图书数字化划分到“合理使用”的“避风港”,这为通过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以教学和科研为目的开放获取文献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令人欣慰。
2.3《条例》赋予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豁免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信息网络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是出借出租远不能比的。因此,不能认为图书馆可以向馆外公众出借图书,就应该可以向馆外公众提供网络阅览。但图书馆大都被赋予一定范围的豁免权。中国新颁布实施的《条例》也准许图书馆在某些条件下向馆内公众提供网络阅览,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和图书出版者,也基本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因而比较符合中国国情。
图书馆不仅是一个提供信息的社会机构,更是一种保障信息公平的社会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赋予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豁免权,事实上就是给予公众公平接触数字形式的知识和信息的机会。如果说扩张的数字版权和技术措施把公众通往网络信息和知识宝库的门关上了,那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适度限制,给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豁免权,就是为公众在网络世界开了一扇窗。
代表着信息传播者和使用者利益的图书馆,应该从自身的特点出发,积极倡导和推动在“合理使用”制度下实现知识和信息传播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3 维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信息公共获取的平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客观上加强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扩大了权利人对作品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的快速传播与广泛共享,这是开放存取倡导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同时又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附加了种种限制,这是开放存取所期望的。《条例》解决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保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充分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非但不会阻碍科技文献开放存取的发展,还为科技文献的开放存取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是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拓展和延伸,其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进行了详细界定,是新环境下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原则的扩充和调整。
4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开放存取版权策略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两类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财产权则主要是以复制权为核心的从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在OA出现以前,唯一的版权声明方式是“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者不能随意对作品进行传播、复制、下载、打印等处理。这种对任何作品都声明保留所有权力,已经被滥用到任何人都可能触犯版权法的地步,而且使得很多优秀作品得不到广泛传播,无法实现效益最大化。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自己并不需要保留所有权利,相反他们更愿意选择“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或“不保留权利(No Rights Reserved)”。在OA 出版模式下,作者选择保留作品的部分权利,同时通过授权许可协议尽可能对使用者开放其他权利,作者一般保留的是精神权利,放弃的是财产权利。因此,开放存取应根据作者或版权人的需求实施更为灵活方便的许可协议。
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作者保留版权,但是允许人们在保留作者的署名并且遵守作者在其指定条件的前提下,复制和发行作者的作品。可见,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条款下提供自己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要放弃版权,而是在某些条件下把版权人的某些权利提供给公众。如果作者愿意无条件的提供自己的作品,就可以选择其作品属于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创作共享许可协议机制为作者提供了由4种最常见的授权选择的组合方式:1)注明版权归属(署名)(Attribution-CCAL):授权者允许他人复制、传播、展示和表演其作品,允许创作演绎(衍生)作品,允许商业性利用其作品,但必须遵循以下条款:必须按照作者或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本作品进行署名;2)非商业性使用(Noncommercial-CCNCL):许可人允许他人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但是,除非取得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将本作品用于商业目的;3)禁止演绎(衍生)(No Derivative Works-CCND):许可人仅仅允许他人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对本作品未作改动的复制件——而不是本作品的演绎(衍生)作品;4)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CCSAL):许可人只允许他人采用与自己的作品所使用的协议相同的许可协议,来发行演绎作品。
一般而言,通过上面四种基本方式的组合,可以构成体现了从“松”到“紧”授权限制的11种常见的组合方式。至于作者如何选择,那完全是出自作者本人的意愿,任何作者都可以通过选择性的组合来声明自己作品的授权条款,实现开放存取。从客观上说,这些限定条件防止了剽窃、误传和商业性的再利用,授权许可各种合法的使用,包括那些能够促进网上学术研究的技术。对于那些不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开放存取要求征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
 
 
作者简介:  王应宽(1971—),男,陕西镇巴人,副编审,博士(北京大学编辑出版学专业)。《农业工程学报》副主编,《国际农业与生物工程学报》执行主编。主要从事农业工程、编辑出版学、开放存取等方面研究,累计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通信地址: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 100125。http://www.ijabe.org; http://www.tcsae.org. Email: wyk1217@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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