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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高的职业与平凡的职业道德——对“范跑跑现象”的再思考 精选

已有 8311 次阅读 2008-6-14 05:44 |个人分类:伦理学|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我已就范美忠先生地震时先于学生而逃生一事发表了两篇文章。我把此事称之为“范跑跑现象”,是因为由于其地震时先于学生而逃生而被人们称之为“范跑跑”的范美忠先生的行为及嗣后的言论,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甚至受到国外某些媒体的关注。虽然有人认为称之为“范跑跑现象”有涉于对范先生人格的尊重问题,但我不这么认为,因为“现象”一词在这里仅仅是表示它的受关注度及由此反映出来的其社会影响力度,其广泛的受关注和社会影响力是表明其事在当今中国社会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如此以“现象”名之无有不妥,至于“范跑跑”之名则是缘起于其地震时先于学生而逃生,意指他跑在了学生的前面,此名是对其实事本相的描述,些无污辱其人格之意。

 

“范跑跑”的行为之所以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并招来如此多的非议,这主要不是因为他的所为,而是因为他的所为与所言的结合及其社会影响。如果他只是那样做了,即便大家都知道此事,恐怕也不会有什么人去认真追究其责任,因为如今中国社会各行各业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现象可以说是伺空见惯了。可是,范先生却不但做了按理并不该做的事,而且事后还振振有词地说了一番道理,来为他的行为做辩护,似乎他的这种失职行为在他看来还颇在情理!如此引来众人的议论纷纷,实属正常,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做为教师要不要讲教师的职业道德的问题,并且还牵涉到其它有关社会伦理的一些问题。

 

我这里关注的是,从事教师这个职业的社会群体,是否应该有其职业道德?如果应该有与之相应的职业道德,那么,当师生同遇艰难危险之时,教师之与学生共患难并尽力保护学生的安全,这是否属于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老师具有“育人”的职责。

 

什么叫“育人”?所谓“育”,是“生育”之“育”,“养育”之“育”,“教育”之“育”。其中“生育”之“育”,是“育”最基本的含义,它与“生”相对,“生”是生产生命,“育”是哺育生命。哺育生命,就是让生命得以维持。一个初生的婴孩,若得不到哺育,就会失去生命。维护他人生命,这是“育人”的本有之义。正是为了维护他人生命,才有“养育”的问题。“养育”是“养而育之”之意。“养”是供养,即为他人提供维持其生命所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养育”是向他人提供物质生活资料来维护其物质生命,这是物质意义上的“育人”。与“养育”相对,“教育”则是精神意义上的“育人”,就是为他人提供精神生活资料来维护其精神生命。那么,学校教育是否应当承担对学生的所有这些“育人”的责任呢?这要作具体分析。

 

如今学校的类别至少可分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四大类。与之相应,学校的学生亦可分幼学生、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四大类。这四类学生中,幼学生、小学生和中学生是属于未成年人,大学生(包括研究生)则属于成年人。

 

就未成年人而言,如果他们不是学生,对其“养育”和“教育”的责任,则都是由他们的父母或其父母的代理人来承担的,换言之,也就是由他们的父母或其父母的代理人来维护他们的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的。而当其进入学校而成为学生并在其学校进行学习的时候,这就是意味着他们的父母或其父母的代理人将原本由他们所承担的维护其子女的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的责任委托给了学校——其前提当然是他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或法规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其子女的入学手续)并交纳一定的委托费(包括其子女在就学期间所必需由其家庭自理的费用),如此,学校当然就有义务和责任来维护其学生的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如果学校未能依法履行这种义务或未能尽到这种责任从而导致其学生的物质生命或精神生命受到某种损害,则委托人(学生的家长)就有权依法起诉,要求国家司法机构追究其学校为其失职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正因为如此,其学校的教师便有其相应的职业道德,即师生共处于教学过程中,教师有义务和责任来维护其学生的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

 

就成年人而言,当他们进入学校而成为学生并在其学校进行学习的时候,其学校同样要承担维护其学生的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的责任,只是这种责任不再是由他们的家长依法委托给学校的,而是由通过宪法和教育法来保障他们的权利的国家委托给学校的,如果学校未按宪法和教育法办事从而导致其学生的物质生命或精神生命受到某种损害,则委托人(国家)就有权依法通过司法机构追究其学校为其失职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因为如此,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的教师同样有其相应的职业道德,即师生共处于教学过程中,教师有义务和责任来维护其学生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

 

总之,无论是何种类别的学校,都承担着受委托人(家长或国家)所委托的维护其学生的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的责任,只是其责任因学校类别的不同而有程度与范围上的区别罢了。

 

就范美忠先生所执教于其中的学校来说,该学校属于中学,其学生属于未成年人,故当其师生共处于教学过程中,教师当然有义务和责任来维护其学生的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的责任。地震虽属人所不可控制的自然力范畴,但当学生的物质生命受到这种自然力的威胁的时候,与其共处的教师因其承担着委托人(家长)所委托的维护其学生的物质生命和精神生命的责任,所以仍有义务尽力解除或减轻其学生所受到的外来威胁,这种情形颇类似于当自己的学生受到突如其来的歹徒攻击时,在场教师当然有义务采取措施以尽量避免其学生受到伤害,虽然其时所发生的外来攻击也不并受师生控制。

 

在此类情形下,教师与旁人不同,旁人如果遇到这类情况而未援手相助,这仅仅是其为人的道德问题,因为法律上他并非必须如此作为,但教师遇到这类情况而未援手相助,这就不仅仅是其为人的道德问题,更是其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了,他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少他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当然,就范美忠先生所遇到的如此突然而强烈的地震来说,他来不及思考如何采取适当措施来维护其学生的安全并且不由自主地自己先跑出室外,对于他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行为,自然是难以实质性地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对他进行行政处分可能也未必恰当,但无论其情况如何特殊,都改变不了其作为教师的这种行为属于失职行为和缺德行为这种行为性质,他理应为自己的这种过失而向他的单位做出行政性的检讨,并由其本人或其单位向有关学生或其家长表示正式的道歉,如此才合乎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讲究职业道德是十分重要的,而不同行业的职业道德又有所区别,例如,一个国家的军队承担着保卫其国家安全的责任,与此相应,军人有其特殊的职业道德,这种道德要求军人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义无反顾地为保卫国家的安全而献出自己的生命。军人的这种职业道德几乎在任何国家和任何社会都是相同的。作为一个军人,他在执行军务而遇到危险时,如果他不顾军命在身而在情急之下只顾自己逃命,他是要因此受到军法处置的。一个国家的学校则承担着培养其国家所需要的人才的责任,与此相应,教师亦有其特殊的职业道德,这种职业道德也要求教师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义无反顾地为维护学生的安全而献出自己的生命。

 

军人的职业道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都是比较特殊的,或者说他们的职业道德在道德标准上要高于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这种职业道德在从事别种职业的人看来,是十分高尚的道德,然而,就其职业道德来说,它与其它职业道德又是互相平等的,它们之间并无所谓高下之分。也许我们应该说,相对于其它职业,军人职业和教师职业是比较崇高的职业。然而,无论其职业多么崇高,其职业道德却是平凡的。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各行各业的人都应遵守其各自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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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己而不损人是人类道德的底线——对“范美忠现象”的一种解读

(2)中国学校教育已丧失“育人”功能——对“范跑跑现象”的另一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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