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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法学“精英”越少越好——读《软硬兼施四下新战表 这边撤诉那边又起诉》有感

已有 4556 次阅读 2008-6-11 06:58 |个人分类:学术问题评论(07-11)

这样的法学“精英”越少越好——读《软硬兼施四下新战表 这边撤诉那边又起诉》有感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08611日发布

 

 

读了武汉大学历史系李世洞教授的《软硬兼施四下新战表  这边撤诉那边又起诉——沈木珠夫妇案的新进展》(学术批评网200869日)的文章,我感到学术界、法学界有必要关注这起本不该发生、法院也不该受理的学术官司。

 

本不该发生,说的是缘起于李世洞教授2005年底的一篇极其正常的学术批评文章,提及南京某法学家涉嫌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尽管大量事实已表明这样的学术批评无可非议,而受批评的法学家既不严于律已,也不回以正常的学术反批评,却给批评者扣上莫须有的“侵犯名誉权”的帽子,事隔两年之后,用一纸诉状将李教授诉上当地的法庭。这本是不该发生的事。学术是非问题,是不该也不能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的。即便是钻了法律空子、赢了官司,也会最终输了学术并损害其声誉。何况,法庭不是法学家的私家花园可以随便移花接木的。

 

而且,法院本来也不该受理此案。这是因为,这样一起学术案,对于一个地方的初级法院来说是不该受理的。这不仅由于初级法院难以审理这样的学术争议,而且也鉴于诉讼本身有着太多的直接违反司法程序。说得白一点儿,就是涉嫌违规操作。

 

这场估计会旷日持久的官司,使得被诉讼者十分无奈。尽管如此,为了学术自由和学术批评的权利,还得运用法律武器和网络舆论,以维护学术、学者和学界的尊严。

 

透过这场官司的最新发展,可以看到身为法学家的原告如何视法庭为儿戏。这个案例实在需要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因为它的影响已经超出了一件普通的官司。毋宁说,对于中国的法学和学术而言,像本案原告这样的法学“精英”,还是越少越好。

 

下面转发的文章,敬请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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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软硬兼施四下新战表 这边撤诉那边又起诉——沈木珠夫妇案的新进展

时间:200869日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来源:学术批评网

 

5月,黑色的5月。

 

在全神贯注四川大地震为那些突然消失的生命而不胜悲哀时,又不得不承受着另一种无奈的“煎熬”——沈木珠教授夫妇准备再次起诉的4个新“侵权通知”。?

 

自从2008321日沈木珠教授夫妇莫逆之交刘正副教授在新语丝上发表《不必以职务变动诬蔑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有抄袭与经济问题》后,沈、张教授的“辩护班子”一下子“集体失语”,在其主要阵地——新语丝上再也没有一篇为其辩护的文章了。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有的人在与对方交锋中感到沈、张教授的确不是刘正先生所说的那么“洁白无瑕”,不愿再写了;也可能是有人感到沈院长“职务变动”已暗示其“前途不妙”,再不愿为其摇旗呐喊吹喇叭了;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该网主持者发现他们当中有些人在学术反批评中采取的不光彩手段(如那著名的“林瑞灵”冒充南京大学文学院的学生,以不同名字投稿而被网主公开揭露和指责),不再刊登他们的“大作”。总之,是“西线无战事”。

 

面对此局,作为被告,心想:在法庭一审判决未下达之前,大概不会再有“激战”,起码可以安静一段时间。可是,孰料57日收到原告第一个“侵权通知”?(写于51日,寄于54日),对象是我和杨玉圣两人,通知内容是案发以来,笔者登在学术批评网上的4篇学术批评争论文章(见附件)“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收到本函后三个小时内”从该网撤下四文,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像,回复名誉”。

 

5天以后,即512日,又收到第二个“侵权通知”(写于56日,寄于58日)。对象是我一个人,内容是除了前列的4篇文章外又加了10篇(几乎包含所有发表在学术批评网上的有关该案的学术批评争论文章),说这些都“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特别要指出的是,那篇第一次起诉时就作为“侵权”依据的《过而改之》一文也在其中。此外,笔者去年11月公布他们要求我向其赔礼道歉的信函和他们的起诉书一举也属“侵权行为”,要求在“接到本函件后三天内,撤下有关侵权文章”。

 

看到这两个新?“侵权通知”,暂时苟安的想法一下被击得粉碎:怎么搞的?第一场官司还没完怎么又告第二场了?因为实在是渴望平静生活,所以也确实忐忑不安了一阵子。

 

可是,紧接着,514日,又收到南京鼓楼区法院(59日签发,12日寄)关于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2007鼓民三初字第518号)。于是,这些不安也迅速烟消云散。

 

心想原告大概接受了《华商报》记者郝建国先生的善意劝导而“主动休战”了。郝先生在《掐鸡鸡吓小孩》(学术批评网2008119日)一文中非常客观地说:“二位作为法学教师,想用诉讼的方法解除烦恼,从权利的角度上看是没有问题的。不过用情商的标准和解决问题的技巧看,诉讼一定是下策。难道二位没有发现,这个纠纷诉上法院后,对二位不利的言论不是越来越多了吗?”郝先生用道理和实例做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后,又十分诚恳地说:“现在最好的选择是主动撤回诉讼,这样既可以显示您的大度以换回公众的一些印象分,又能避免败诉的风险,顺便还可以节约一半诉讼费”(其实,其他网友也发表过起诉是下策看法)。如果真是如此,我也将感天谢地愉快地“解甲归田”,不再同他们较劲了。因为这场官司本来就不是我想看到的啊!

 

可是,“喜未了,惊又来”。516日上午,又收到第三个“侵权通知”?(写于512日即地震发生的当天,寄于514日)。第三个“侵权通知”的内容和第二个基本一样,只是要求“撤稿”时间由3天缩短为24小时。三个“侵权?通知”都郑重声明“保留诉讼权利”,即还准备将我告上法庭。后两个“侵权通知”还特别注明不许公开发表其“侵权通知”,“因为属私人信件”。

 

这时候,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撤诉”是他们“以退为进”的策略,是准备再起诉的程序性步骤!我忽然想起,在去年12月庭审前夕,他们临时改变诉讼主体和诉讼要求一举曾引起人们议论,说一般人这样做完全不奇怪,可是法学家这样做就难以理解了。现在他们从“失败中吸取了教训”,更“成熟了”,懂得“按程序办事”了。

 

悟及此道,真感到自己白活了几十年,头发都没了还像个小孩那样幼稚,收到“撤诉裁定书”就天真地认为人家休战了!

 

这种无奈的烦恼还没消失,527日上午,又收到了第4个“侵权通知”——《关于李世洞先生多篇文章侵权的再次通知》(写于523日,寄于24日)。该通知破天荒地第一次称呼“尊敬的武汉大学历史学教授李世洞先生”,口气缓和了,但细看具体内容却没有丝毫变化。他们仍然坚持说:“先生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多篇文章,严重侵害了被批评者的我们的名誉权”,“虽已多次履行了对先生的告知义务,但先生一直没有采取停止侵权的任何措施”。因此,“我们已于2008516日以诽谤、侮辱之名”起诉了。大概是为了表示“善意”,又说?“我们于立案后还给先生再次发来侵权通知”,让我在接到通知后“3小时内”删除“侵权文章”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潜台词大概就是:你按照我们的要求办了,我们还可以再撤诉不告你了。他们大概摸透了我怕打官司、怕麻烦的心理,来个棉里藏针的手法,诱我就范。不错,我是怕麻烦、怕打官司,在不少情况下宁愿息事宁人。可是,请沈木珠教授夫妇别忘了,我还有个毛病:那就是我只向真理投降,决不向谬误低头!

 

现在,既然法学家夫妇又主动“下战表”找上门,再无奈也得应战了。我正在静候着法院来函,一旦收到应诉通知和传票,将再和代理人一起“披挂上阵”迎战两位法学家。

 

我只希望在新的诉讼中,沈木珠教授夫妇能够做到:

 

第一,不要再重复以前那光说些空泛的、想象的或推理、简单扣帽子的套路,要用证据用法律来支持你们的诉讼主张。举出的证据应该正确、准确、有说服力,不要搞那些无关或无效的证据。找法律依据时也请更加准确、明确。具体说,希望你们把笔者写的十几篇所谓“侵权文章”中那些“侵权”的部分一个一个列举出来,先用证据证明其完全不是事实,是捏造;再指出它们违背了哪一条哪一款法律。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不要再以马虎的态度对待法律文书。前次诉讼,两位法学家在法律文书上闹出了不少笑话,甚至出现不应有的文字错误,就是这次寄给笔者的四个“侵权通知”仍然如此(例子就不说了)。希望这次沈、张两位法学家在写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时认真再认真一些。因为诉讼是非常严肃的事情,认真对待是对法律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对方当事人的尊重。

 

第三,起诉是你们的权利,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我感到要慎用这种权利,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为了已超负荷运转的法官的健康和为了使他们更有效地完成必要的审判任务,我们是否应该多从这方面考虑一下??

 

2008531日初稿 63日二稿

 

补充说明:

修改完上文后的第二天,就收到南京鼓楼区法院的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打开看了沈、张教授的起诉状,一开头就发现了硬伤(把被告的住址就写错了)。幸亏法院未按其地址寄发,要不然就很可能收不到了。

 

200865

 

附录:

原告列出的被告“侵权”文章名单

李世洞:“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

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的这些注释难道不是“学术不端”吗?——请教刘正先生

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涉嫌抄袭刘士平教授论文——兼答刘正副教授

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驳刘正副教授

李世洞: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

李世洞:放空炮??扣帽子??玩想象——五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

李世洞: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权受到侵犯了吗?——兼答媒体朋友提问

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夫妇“没有任何…….抄袭行为”吗?——与刘正副教授商榷

李世洞:风马牛不相及——三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的指控

李世洞:从署名问题看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学风问题——七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

李世洞:从一份要求“赔礼道歉”的“最后通牒”说起——兼答沈木珠院长、张仲春教授

李世洞:北京市高院关于名誉权案的判决及其意义——兼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案

李世洞:岂能凭想象捏造事实?——与郑华庆先生商酌

李世洞:对比鲜明??高低自见——从复旦大学处置学术不端问题谈起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20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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