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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震预报条例的探讨

已有 4505 次阅读 2008-6-5 18:38 |个人分类:地震

关于地震预报条例的探讨
张学文20080605
1.        汶川地震之惨烈,使我被迫卷入了地震预报这个当前社会十分敏感的问题。有人来信劝我别犯法,我也考虑文章被删或者被封可得到了比较有把握的地震预测又不让说,这又让我感到失去责任,做好人,难在这个背景下,今天看到有人对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这个半法律条文有探讨,就推敲了它一部分内容,现在把它们列到下面。
2.        1998年国务院以255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并且条例沿用到现在。四川地震局的网站在今天依然刊登着2004杨马陵研究员的“有关地震预报类型和地震预报发布的探讨”一文。它指出:《条例》第三条对地震预报的类型做了以下界定: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性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3.         杨马陵研究员认为该条例的一个缺点是无震预报将成为一种不合法的预报。他说:地震预报的一般含义是对地震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的预报。这里的无震预报是指可能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预报,有震预报则指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预报。
    
在现实地震减灾实践中,除有震预报外,无震预报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种预报方式。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发布无震预报来平息由于地震谣传所造成的社会恐慌局面,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条例》中规定的地震预报类型没有包含无震预报,而无震预报在减灾实践中又是不可缺少的。由于缺少法律的依据,无震预报将成为一种不合法的预报。
4.        杨马陵研究员还认为发布预报的主体不对
    
目前国内外有关自然灾害的预报,包括台风…恐怖袭击等的预报或预警都是由相关的专业部门提出并且发布的(其中部分灾害的预报在发布前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而《条例》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地震预报,存在权力主体不对的问题。现代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政府的职能通过政府下属各个具体的职能部门的行为得到体现。作为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专门机构和出资供养的社会公益性部门--地震部门,通过研究和预测并发布地震预报,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不承担发布地震预报的权利和相应的责任,显然是职能的缺位和不作为。而政府包办具体职能部门的职能并承担责任,是管了不该管的事,是事实上的权力和职能错位。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和依法行政的今天,这种由历史原因形成的权利和责任的错位必须得到改变。

5.        杨马陵研究员认为政府自身没有发布地震预报的依据。他说:《条例》中没有规定发布预报的决定权属于政府还是地震部门,只规定了由政府发布地震预报。因此可以推断发布预报的决定权应属于政府。即地震部门提出的预报意见由政府决定是否发布。
    
以目前的预报水平,地震部门通常很难向政府提出明确的预报意见,多数情况下只能做到打招呼,即给出一些不太确定的意见。而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科学问题,政府根本没有判断预报意见是否准确的能力和依据,又能以什么理由决定将其变成一种政府的行为,即发布预报呢?为避免虚报引起的社会不稳定,通常的情况下,政府只能采取内紧外松的对策。即预报意见只限于政府内部掌握的内紧和实际上很难在震前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的外松。这就是即使地震部门的预测准确,且震前打了招呼,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少产生真正的减灾结果的原因所在。
6.        杨马陵研究员还说: 应该说到目前为止,实际上并未正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过地震预报。新闻媒体也无权事先刊登有关地震预报的消息。中期预报即每年度会商会的预报意见只是以国务院秘密级文件的形式下发到省级政府,省政府再向下级政府的文件转发,是一种行政通报。当然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的发布最多也就是如此而已。
7.        看来我国从来没有以政府名义对社会发布过地震预报。地震对社会影响这么大,政府又从来不敢发布(10年以后可能依然如此)。如果也不准非政府主体(个人、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发布对此的任何看法。结果是中国人关于地震预报的一切智慧、手脚就被捆死了。古云吃一堑长一智,在一次次的地震灾难之后,我们难道要吃一堑短一智,再短一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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