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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 转载: 学界抄袭、剽窃现象及其探源

已有 8290 次阅读 2008-4-20 01:29 |个人分类:科技写作

学界抄袭、剽窃现象及其探源
肖雪慧


一.小引:窥一斑而知全貌

  这篇文章,早就该写了,现在终于动笔,诱因是遭遇的又一起被抄袭事件:数年前发表的多篇论文中大量观点和论述几乎原封不动地被北京大学一位博导移入其近年出版的书里,其中一本是去年8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伦理学与社会公正》。说“又一起”,乃是此前早就遭遇过多起类似事件,而且其中有两次十分意味深长。1993年,我得知自己的伦理学出版物中的不少基本观点连同理论框架出现在了中南某师大一位刚争取到博士点的教授的两本书中。这两本书都是1992 年出版的,其中一本是个人“专著”,另一本由该教授主编。后一本书甚至大量整页整页地照抄了我80年代中后期的多种出版物。①无疑,两本书为该教授在93 年拿下博士点立了汗马功劳。我分别向新任博导所在省版权局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组许多成员寄送了投诉信和揭露抄袭剽窃行径的达数万字对照材料。②然而这两个方向的投诉都石沉大海,不了了之,其间又发生种种怪事,我强烈地意识到,抄袭者受到了一种体制性的保护。在这种体制性力量面前,自己之势单力薄、维护权利的努力之无效,犹如唐吉柯德与风车作战。作为无奈的选择,我把这段经历写进了一些杂文。另一次是去年。《道德与文明》赠寄的2002年5 期上一篇论文竟然一开头就抄袭、窃取我发表于1985年的《道德选择与人的自由》的观点和表述。看到17年前发表的论文至今还在为一些人混学术作“贡献”,我给杂志主编去了信。但半年过去了,至今杳无音信。鉴于《道德与文明》乃中国伦理学会主办的刊物,编委全是伦理学界中人,且其中不仅有全国伦理学会理事还有学会首脑人物;再说,学术道德问题在近两年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这种置之不理的态度真的是很具讽刺意味。

  在这两次被抄袭事件之间和前后,已知的类似事件就还有多起,情节或轻或重,最严重的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位北京大学博导对我的抄袭。就我个人遭遇的而且仅已知的被抄袭剽窃事件,频度之高已是相当惊人;而北京大学一年前刚因一起抄袭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近年在至少两本书里对我进行大面积抄袭的又是北京大学教授——我相信,北京大学在全国高校中还算学风相对好一些的——抄袭之风在我国学界之盛,可想而知。

  事实上,大量发生于学术界的抄袭、剽窃等欺骗行为使学风问题在全社会已成众矢之的,人们甚至已经在用“学术腐败”来指斥抄袭剽窃之类行径。在刚开过的“两会”上就有几位政协委员严词抨击学术腐败。而此前一两年间,学术界内外也已经就此进行过许多讨论。有一个情节特别有意思。河北的《读书时报》2002年5月22日有一篇以“学术腐败”为主题的几人对话。对话中,北京大学的黄楠森教授把学术腐败界定为“学术界出现的许多不择手段地追名逐利的现象”。他将此类现象比做学术界机体上发生的溃疡,如任其发展,“会毁坏整个学术界机体”。他区分了三类学术腐败现象,认为其中“特别严重的学术腐败现象”是学者本人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然而黄楠森教授一定没想到,他为之作序的《伦理学与社会公正》正是一本抄袭剽窃情节“特别严重”的书。③这个令黄楠森教授料想不及的情况表明的是,抄袭、剽窃行为发生之多,已经到了一不留神就撞上一个的地步。④

  二.抄袭、剽窃行为的认定

  以上列举抄袭、剽窃现象时,根据的只是对这种行为约定俗成的认识:窃取别人的作品。这个认识有些大而化之。而我国在这方面,一如在其他许多事情上的马虎,无论著作权法还是学术界都缺乏明确界定。这个问题上的马虎和暧昧,使得对抄袭剽窃行为的认定有相当大弹性。弹性大固然可能导致把学术研究中对他人成果的正常利用与作为不良行为的抄袭、剽窃相混淆,但这种情况极少。经常的和现实的情况是认定尺度过宽,十分不利于被抄袭剽窃的学者维护自己的权利,一般说来,不到对方无可置辩的地步是不会提出来的;而对抄袭剽窃者来说,这种模糊状态给了他们钻空子的方便,不啻于对这种行径的变相鼓励。由于有这个因素,实际发生的抄袭剽窃远比人们感觉到的严重得多。为了对这个问题有个更清醒的认识,有必要了解国外学术界是怎样认定和处理的。

  曾任斯坦福大学校长的唐纳德.肯尼迪在《学术责任》一书中比较集中地论及相关问题。据他介绍,美国民法的剽窃定义主要指对表述的盗用;美国国家健康研究所科研诚实委员会则定义为:“在没有适当方式说明出处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词句或观点表述为自己的词句或观点”。⑤这两种定义中,抄袭(即照抄别人的词句或者说盗用别人的表述)都包含在了剽窃之内而且是据以认定剽窃行为的基本要素;但第二种定义对研究者的要求更严,它包含了法律上不易证实的对思想观点的盗用——据我看,这种对研究者来说比民法的定义更严的要求是与科研诚实委员会的性质相宜的。书中还列举了大量个案。其中,Z教授的个案以及作者所作评析为我们提供了丰富信息。

  Z教授发表了一篇评述鸟类迁徙研究最新发展的文章,文章主要部分包含大段大段从被评述文章抄来的文字,虽然在文章开头就对研究者表示了感谢,并给出了详细的文献参考目录,却没有用引号注明原话。Z教授受到指责。唐纳德.肯尼迪就此写到:“按照通常的原则,所有从其他地方引用的资料,包括自己以前公开发表的文章,也必须使用引号并列出相应的参考文献。这样做可以强调‘观点’与‘观点的表述’之间的重要区别。Z教授所作的一般性鸣谢只能让人知道观点的起源。但观点的特殊表达方式属于作者本人,即使作者把版权签署给出版商,在引用这种表达方式时,也必须作特别的说明,这种说明实际上就是在表达以下信息:‘这些字句不是我写的,是我从Y那儿抄来的 ’。如果不遵循这个传统,……就是‘剽窃’。”他指出,剽窃 “在各种不正当学术行为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包括一种明显的不合法行为:抄袭他人的词句。”所以,“剽窃行为可能会被送上法庭”。⑥

   Z教授惹麻烦的文章只是一篇评述特定领域研究进展的文章,文章所评述的那些标志着该领域最新进展的观点,其归属也是明确的,问题出在没有用引号注明从被评述文章中抄来的文字。这样,尽管Z教授在文章中是把自己摆在评述者位置,而并未把自己的角色与进行了推动该领域研究进展的研究者角色相混淆,但他运用了被评述者的字句而未加引号,虽然观点归属明确,可文字表述归属不清,令没有接触过被评述文章的人难以区分哪些表述是评述者的哪些是被评述者的。这在美国学术界就足以被确认为剽窃了。然而这种情况比起我国不少评论文章鱼目混珠,故意弄得观点、词句都不分彼此,实在算不了什么;比起一些人干脆彻底隐匿原作者而拿抄袭之作冒充原创作品,更算不了什么。

  从该个案至少可以发现:第一,美国学者在写作和投稿上有十分严格的规范要遵守,即无论使用别人观点或词句都必须以适当方式明确其归属。第二,对这种规范的遵守已经成为传统。由于这一传统,学术界对剽窃行为有高度敏感,剽窃者暴露的机率很高。像Z教授那种对他人观点的评述文章同样被揭发,就是证明。诸如民法和道德委员会对“剽窃”的定义实际上都建基于这一传统之上并得到这一传统的支撑,所以不会只是一种不发生作用的漂亮摆设。第三,剽窃不仅
违背道德,而且违法,一旦东窗事发,行为者将招致的后果也将不仅是道德谴责,这使得剽窃行为的可能成本非常高。第四,法律、道德和学术传统力量在共同发挥作用,纵然不能杜绝剽窃行为,但至少可以相当有效地遏制其发生。

  至于如何认定,无论上文所举民法或道德两方面的定义还是已经形成传统的学术规范,都很明确:只要在使用他人观点或表述时不给出明确无误的说明,就构成剽窃,而不论量的大小。这种认定条件非常有利于诚实工作的学者维护自己权利,同时也很具操作性。就前一方面以我国的情况作比较,在我国,对于有抄袭情节的能否认定为剽窃,通常要看抄袭量占抄袭者作品总文字量的比例。这对提供了思想学术成果而又遭到抄袭的学者是极不公正的,因为这类文字,特别是些表述主要观点的文字,哪怕一句话,往往也凝结了作者许多心血,而且这关键处的表述也许就标志着某种突破。以抄袭量的多少来认定是否构成剽窃,无异于否定了这些学者讨还公道的权利。至于操作性,“只要有就是”无疑要高于根据抄袭量来认定。诚然,单纯剽窃观点的情况因在法律上取证困难而不具法律操作性——这大概也是美国民法的定义没有涉及这一情况的原因——,但道德正好在这一模糊地带发挥作用,剽窃观点的人能规避法律责任,却难以规避道德谴。
一年多以前,美国史学家斯蒂芬.安布罗斯就因为他的新书与另一位史学家先前出版的同类题材作品对二战中同一历史情节的描述语言相似而受到指控,他不得不为此发表声明公开道歉。

  这种剽窃行为认定上的明确以及在这个问题上以法律、道德、传统等诸种力量的综合作用遏制剽窃,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三.抄袭剽窃的性质及其影响

  说到抄袭剽窃的性质,我并不认为时下人们常用的“学术腐败”一词是确当的。在我看来,“腐败”主要与公权力的蜕变相联系。一般说来,发生在学术界的剽窃无论多么广泛,都属于一种与公权力无关、至少无直接关系的个人行为,用“腐败”一词指称这类行为,其实是政治性语言的过度扩张,无补于真正揭示问题的实质。我更愿意把它视为发生在精神领域的盗窃行为,这在性质上与小偷盗窃钱财没什么区别,不同的是剽窃者所盗窃的,用唐纳德.肯尼迪的话来说,是“智力财产”。不过,我以为用“智力财产”来代表剽窃者盗窃的东西还不甚完整,至少对于发生在人文学科诸领域的剽窃来说是这样。这类领域的精神产品并非纯客观的,无论题目的确定、观点内容或包括语词选择在内的表达方式,都不可避免地要打上作者本人的深刻烙印,作者的思想情感、思维特征、精神价值倾向、观察问题的角度和方法都会介入其间,使得这类研究和写作具有很个性化的一面。这包含了情感、精神价值取向的个性化方面不是“智力财产”能涵盖的。如果再考虑到在学术自由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的地方,某些领域特别是人文学科方面的研究要承担许多非学术性风险,要付许多正常学术环境下不该付的代价,这些学者被窃取的精神产品就更不是“智力财产”所能涵盖的。可以说这些精神产品已经构成其主人生命的有机部分,它们可以被共享,但不能被冒名顶替。而剽窃则在盗窃别人精神产品的同时也进行了冒名顶替。可以认为,发生于学者中为追名逐利而不择手段的种种行径中,剽窃是性质最恶劣的。它并非出自什么个性的甚至道德的缺陷。作为同其他人一样有七情六欲的学者,当然免不了这样那样的个性缺陷或者道德缺陷,而且多半可能还有些其他人不一定有的种种稀奇古怪的缺陷。但剽窃不是缺陷,而是污点,就如同不能说盗窃钱财的小偷是因为某种自身缺陷去行窃乃一个道理。

  然而,虽说剽窃在性质上与盗窃钱财无异,但后果及其影响却远不是一般盗窃行为所能比。这首先在于学者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学者的本分是在诚实无欺的探索中发展人类自由知识和人类价值。这注定了学者必须以追求真实为安身立命之本,注定了学术诚信是学术界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规。整个学术界的秩序和信誉就建立其上。而剽窃作为恶劣的精神欺诈或思想盗窃行为,是对追求真实的彻底背离。这种行径在学术观点和思想的来龙去脉上制造混乱,即使个别事例,也起着扰乱和破坏学术秩序并损害学术信誉的恶劣作用。如果这种行为并非个别,而是有普遍化趋势,则意味着学者必须具有的真理感的普遍丧失,结果势必导致整个学术秩序的崩溃和学术信誉彻底丧失。这不是危言耸听!在我国,学者最为集中的大学近年来名声不佳,很大程度上拜剽窃之风所赐。

  以剽窃的高频度发生为主要表征的学术领域真理感丧失不光会毁掉学术界,还对社会具有很高传染性,而且这种传染病影响长久。这又是由学者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我曾在《不谈使命谈职责》一文提出,包括学者在内的知识分子担着一些分内职责,例如,以充分的理性精神在对未知事物进行自由探索中获取新知,在对既有事物的设疑、提问和探究中追寻和揭示真相;以真实可靠的知识推动社会的知识更新和积累;以独立的判断和自由的批评提供有助于消除蒙昧主义,有助于人走出精神上的襁褓状态或精神陷阱的思想成果,传输经得起理性审视的尊重人的开放、自由、宽容、民主这样一些具有可普遍性的于国于民均有益的价值理念。这些分内职责诚然因为学者们受过系统的思维训练,但更因为他们专门从事精神文化领域内的工作,这个事实要求他们对时代的精神状况负有较大责任。
⑦正因为如此,以追求和提供真实思想或知识为本分的学者,如果背离本分作伪造假、欺诈行骗,在全社会格外引人注目、格外招致反感。当剽窃行径在这最不可丧失职业真诚的领域泛滥成灾,它就在摧毁学术尊严的同时也在摧毁着人们对任何真实的信念。事实上,包括剽窃在内的学界不正当行为种类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已经极大加深了全社会因体制病导致的精神败坏;对于正在全社会蔓延的一无所信的末世精神状态,学术界更是难辞其咎。

  剽窃的高频度发生还有一个连带的、但后果非常严重的问题:不是个别人而是一批人靠剽窃行径占据了根本不该属于他们的位置,特别是在大学里占据了根本不该属于他们的位置。这些人的学术欺诈行为不仅导致学术层次不可救药的混乱和颠倒,还对学生的学业和品格带来不良影响。学业方面的影响,我国近年来硕士特别是博士研究生质量的明显下滑便是佐证。诚然,质量下滑与盲目扩招和招生中的猫腻有关,但导师中不乏缺少真才实学而靠剽窃之类行径窃取位置的人也是重要原因。至于对学生的品格影响,如果“博导”或别的什么“导”恰巧就是有剽窃劣行的人,无论他们剽的是同行还是学生,都在以学术欺诈和盗窃的不良示范向学生传递精神上的不正直。而大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用唐纳德肯尼迪的话来说,是未来的“学术公民”。大量学术欺诈和精神盗窃通过向社会的横向传染和对未来“学术公民”的纵向传递,有成为常态的危险。一旦如此,社会影响已如上所说,未来学术界状况也可想而知,而大学在最高层次上保存、发展、传播人类知识和基本价值的使命也将从根本上被颠覆。事实上,这种情景已经不是假设性的“一旦如此”,而是正在发生,危险征兆之一是:在大学生中`,抄袭几乎早成了家常便饭。

  四.剽窃高频度发生原因析

  剽窃现象在任何国家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具普遍性的因素致使它在各国学术界存在。其中之一是,学者们无论在大学还是大学之外的专门研究机构,对声誉的关注都比较高。这种关注在任何地方都既可以使学者更加自律,也可以成为一些学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诱因。良好的学术传统以及其他条件的配合,有助于把后一可能降至最低。

  我国学界不是存在剽窃现象的问题,而是剽窃高频度发生的问题。这就不是上面这样的普遍性原因能解释的,而需要另寻特殊原因。就特殊原因而言,学术的外部环境不良当然是一个重要方面,整个社会精神道德的不佳状况至少与学界自身不良风气之间存在着交相副作用。但这个问题需要更多地着眼于学术内部机制。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在这方面作了有益探索,注意到我国学术评价体系的问题与剽窃盛行的关系,比如以发表著述多少和所发表刊物的等级来衡量学术水平的高低,对本质上应有充分自由且很难量化的学术研究进行量化管理,等等。的确,这种只图方便而无视学术活动特性的评价方式以及产生于量化管理的种种愚蠢的硬性规定,使得学者要承受极大压力。而这不正常的压力与发表量同职称、工资、住房等一应好处直接挂钩所产生的强烈诱惑两头夹击,无疑对剽窃的发生有很大刺激作用。据我看,一些并非没有实力的学者也涉足此道,恐怕与现行评价方式不无关系。这是我国学术机制“特色”之一。还有许多“特色”可以在比较中显现出来:我国没有确立起进入这个行道的人必须遵守的规范,更没有学人共守的相应传统;至于法律,唯一涉及这个问题的著作权法关注重点在具市场交换价值的作品上面,在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上,而对很难从市场角度衡量其价值的学术著作缺乏重视,至少是缺乏明确的和具操作性的条款;至于类似于美国的科研诚实委员会这种调查和处理不正当学术行为的专门机构,在我国根本就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当然更谈不上以学术传统、道德、法律的综合力量遏制剽窃……。

  以上列举的,都构成剽窃之类不正当行为泛滥的特殊原因,其中任何一方面都很重要。但我认为,最根本的是缺乏学术传统,其他的譬如与学术活动特性相宜的评价、管理方式,其实要依托于这此;法律、道德的手段也是从维护学术传统的需要产生出来的。最重要的是,在这一根本性缺失背后有着更深刻的原因。

  如果什么地方存在着学术传统的话,这一传统一定少不了以约束学者不背离其本分的必要规范来构成其基本框架,但更少不了独立思想原则作为其核心。这是因为,如果追求和提供真实知识和思想是学者的本分,那么独立思想就是学术活动的灵魂,没有独立思想就没有学术,不懂得独立思想价值的人与本质上探索性的学术之路无缘。构成学术传统之框架的那些学术规范正是在认肯和尊崇独立思想的价值的前提下产生的。在不承认独立思想价值的地方不会有象样的学术规范,当然也谈不上什么学术传统。我国学术传统的缺失,说到底是我国传统上从价值根基上就是反独立思想的,而且历史上除某些特殊机缘下独立思想曾有过短暂的具规模的存在,绝大多数时期对独立思想的扼制、打击是制度性的。价值观方面的贬抑、敌视和制度性的打压、惩处纵然不可能彻底消灭独立思想,但处于备受打击、夹缝图存状态的独立思想成不了气候,形不成传统。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近三十年间,这种情况又因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原因而加深。在学术沦为政治附庸和意识形态工具的年代,任何真正学术所要求的独立见解、求实创新成了“异类”,均在最不被容忍之列。那些为数不多具独立精神的学者遭遇的坎坷和不幸对整个学界是一种逆向示范,传达出的讯息是:诠释和重复 “权威”的东西是最安全的“治学”之路。这种情况下,盛行各种形式的抄袭也就势所必然。于是,形形色色的听命文章和复制性的伪学术便独领风骚。这种不容创新却纵容复制的反常体制,一开始就是鼓励懒惰,鼓励抄袭和剽窃的。几十年下来,许多人对此已是习以为常,不仅不视为不道德,还以为学术就是拿来之术,文章无非剪刀加浆糊。即使在独创开始受到尊重后,那些惯于此道者已是积习难改。这样,学术没有形成传统,抄袭倒成了“传统”,它遗留下来,在改革开放之后对我国许多学者建立学术秩序的努力起着破坏销蚀作用。何况,政治干预并没有退出学术界,独立思想仍然受到猜忌和防范,这使得抄袭“传统”还大有用武之地。

  如果说对独立思想的长期压制使我国学术无传统可承,那么另一缺失则使学术传统在未来的形成遥遥无期,这就是: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根本不在各级学校、特别是最不能回避这个问题的大学视野之内。但珍视学术传统的国家对此却极为重视,因为这事关独立思想传统能否代代传递。哈佛大学每年发给新生人手一册的《哈佛学习生活指南》以显著位置和醒目方式印着两段话:“独立思想是美国学界的最高价值。美国高等教育体系以最严肃的态度反对把他人的著作或者观点化为己有——即所谓剽窃。每一个这样做的学生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直至被从大学驱逐出去。”“当你在准备任何类型的学术论文——包括口头发言稿、平时作业、考试论文等,你必须明确地指出:你的文章中有哪些观点是从别人的著作或任何形式的文字材料上移入或借鉴而来的。”⑧这两段话以最直截了当的方式表明了学术规范与独立思想这一学界最高价值的关系;表明在对学术规范的违背中,剽窃的性质最恶劣、最不被容忍,行为者将为此招致彻底出局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它的警告对象是学生,而要求学生不得违反此规定的包括了发言稿、作业这类学习生活中最经常最普通的活动,这意味着学术规范训练从日常学习活动的细节处着手,而进行这种训练乃着眼于独立思考传统在未来学术公民身上的传承。而由这两段训诫昭示的规范训练与独立思想传统的正相关关系则再次说明:没有独立思想传统,不把独立思想确立为学界最高价值,学术规范无所依傍、甚至无以产生。既然如此,我国大学存在下述反差就毫不奇怪:可以挤占大量教学时间安排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甚浓的灌输性“课程”,却全然没有学术道德的传递和规范训练,在这个关系到学生起码的为人为学之道的问题上十分放任。像美国大学那样,学生有诸如抄作业之类违规行为就将被逐出校门,在这里是行不通的,不仅因为太普遍而法不责众,更因为这里压根就不在意此类行为在学生中发生。然而,学术界却要不断地从这些毫无学术规范训练的学子中得到补充。自身就很不规范,再加上未来成员缺规范,遑论学术传统的建立?没有学术传统和相应约束手段而全赖学者自身精神素质,剽窃之类行径如何可能得到遏制?

  归根结底,独立思想在历史上长期遭受价值贬抑和制度性惩处的双重打击,在现时代也地位暧昧—— 至少在社会主流价值谱系中没有一席之地,这是偌大一个国家缺乏学术传统的最深刻原因。它影响到与学术活动相关的一切方面。上面所说学校对作为未来可能的 “学术公民”的学生在学术道德和规范上的放任其实根源于此。但这只是未能确立独立思想原则而对学术产生的众多影响之一,尽管这种放任后果严重,它使不正当学术行为不断向下延伸从而使问题持续发展。

  众多影响中还有一点不能不提。这就是,包括报刊、杂志、出版社在内的出版界行为不规范。学者学术成果要取得社会承认,一般得通过著述的公开发表来实现。学者与出版界的这种特殊关系决定了,如果出现大量剽窃物,出版界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为了最大限度避免这种不良现象,出版界在对学术性作品的出版和转载上必须谨守一些由独立思想这一学界最高价值派生的规范,这些规范应构成学术传统的重要一环。然而我国出版界这方面的问题引人注目。就作品的首发看,从对作者投稿的要求到审稿以至最终对稿件的处理等一系列环节缺乏共守规范,马虎、跟风赶潮,甚至与不正当学术行为共谋的情况不在少数。当有剽窃行径的出版物被揭露后,避讳、遮掩、护短则是相关报刊、杂志或出版社很具代表性的反应。学者思想产品为社会所承认,除了作品的发表,转载也是一个重要标志。然而,如果专门的学术性转载刊物不能始终坚持以学术价值为取舍标准,转载在评判学者思想产品价值高低上的意义就大打折扣;如果看脸色,不仅在取舍标准上听任种种非学术因素的侵入,甚至作为首要标准,那就不仅是转载意义打折扣,而是在扰乱学术评价;如果当独创性、前瞻性的精神成果尚有风险时,转载刊物对之保持沉默,但当问题不可回避时这些成果被人不失时机的顺手牵羊了,转载刊物此时开始的光顾却往往无视那些在问题尚具高风险性时进行研究并公开研究成果的学者,那么,就无异于在以自身的投机性表现在犒赏学界中那些投机者和盗窃者了。很不幸,这些正是不断发生在我国某些号称权威的转载刊物上的情况。

  我国学界的剽窃问题,牵涉甚广甚深,要遏制问题的发展,需要努力处也很多。但问题的源头给我们提示了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注:

①对我进行了大量原文照抄的,是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伦理学原理》。这本书封面上方标明是“高等师范学校教学用书”;在“出版前言”中则称包括该书在内的系列教材的写作,“从全国师范院校遴选了富有教学经验的高水平的专家、教授为作者”。
②这份1993年打印的数万字材料,至今尚存几十份,必要时可以公布。
③关于这本书的抄袭剽窃证据,见剑宏评论网等多家网站上的《肖雪慧关于程立显声明的补充声明(含附件)》。
④更巧的是,就在写这些文字时,一不留神又撞上一回:刚收到的一份报纸上一篇文章约三分之一文字抄自笔者文章,我借一篇闲文记载了这则轶事。
⑤唐纳德.肯尼迪著《学术责任》,294页注释,阎凤桥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
⑥同上,265页;引文下面的黑线条由笔者所加。
⑦参见笔者《不谈使命谈职责》一文载《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3期。
⑧转引自:端木《一流的大学须有一流的学术道德》,载《发展导报》(太原)20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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