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新宇的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pxyeco 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政策,环境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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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立法情况

已有 4421 次阅读 2009-3-12 19:56 |个人分类:农业农村环境|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畜禽, 养殖, 污染, 立法

        我国现有八部法律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明确提及畜禽养殖污染的法律有《畜牧法》、《农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其中,《畜牧法》是我国唯一的一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明确又详尽规定的法律,指出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1999年制定,并于2001年修订颁布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非环保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是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部与畜禽污染防治有关的行政法规。该管理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从源头上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防治。相关的管理条例主要有: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产品审定时,需对该新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需要提供该产品的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也应申请登记,并提供产品的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用、停用或者禁用,并予以公布。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等部委制定和颁布了一些部门规章。尤其是在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先后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部规章,首次界定了畜禽养殖污染的内涵,对污染防治技术、管理原则、排污标准等作了详细论述,是目前我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政策依据。值得提及的是,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规模化畜禽养殖较为集中的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了调查,摸清了我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的现状及治理情况,为后来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各地为了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纷纷制订了一些法律法规。比如,上海市政府根据《环境保护法》,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上海市畜禽污染防治暂行条例》,除了对污染防治原则、养殖场选址、畜禽粪便处理、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病死畜体处理等相关内容作了常规性规定外,还细化了排污标准。比如,规定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及准水源保护区的畜禽牧场排放的COD≤350毫克/升,BOD≤180毫克/升, NH3-N≤800毫克/升;其他区域的畜禽牧场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400毫克/升、200毫克/升、100毫克/升。

        另外,还有一些专门针对畜禽业环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2月制订了《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比较详细地规定: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注:本文作者是博主彭新宇,此文已另行成文在《环境经济》2009年1.2期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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