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中最为忌讳的就是抄袭与剽窃。
何谓抄袭,(copying),照抄别人的词句或者说盗用别人的表述;
何谓剽窃,(plagiarism),指对表述的盗用,在没有适当方式说明出处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词句或观点表述为自己的词句或观点;
在民法中,有著作权法维护原作者的权益;在学术界,有学术道德准则来评判学术活动中侵权。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著作权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之外,"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使用许可"。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因此,在论文中对所参考的内容标注上引用并且指明参考文献的条目信息,是法定的义务。要引用,就要在具体引用内容上注明引用内容的法定信息。在具体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还要根据具体情节细致判断,要看使用的具体内容(独创性含量)、范围数量等等。
[博主感言]
国内学生开始写论文时,往往不注意参考文献的问题。甚至在低年级的本科生中,出现过从网上找一篇文章来对付某门课程的结业报告的情形,对此我曾经批过零分。全文照抄,是十分恶劣的行为,中学时代的教育最好能够开始涉及这些常识。
研究中也需要积累全部参考文献条目的信息。研究生写学位论文时,往往参考文献条目信息不全;包括我自己的博士论文,有的参考文献条目的信息也没有收集齐全,可惜没有机会更新了。
如何合理的引用,拟在后面的笔记中总结。
[参考文献]
学界抄袭、剽窃现象及其探源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41638-21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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