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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上了解到最近国内因为要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而出现了一系列的有趣事件。值得关注,令人深思。
先是有人把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大规模劝退员工又重新签定雇佣合同的做法理解和评价成为躲避即将实行的新法,这一观点几乎得到了从上到下、从官员到平民、从学者到企业管理者的一致认同,以致于广东省劳动厅出面组织调查真相,后来是全国总工会专门发表声明:华为的做法有其特殊性。
就在这股风潮还没有平息之时,一个新的事件出现了,引得一贯喜新厌旧的媒体蜂拥而止,这个事件是什么呢?是同样在深圳的一家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公开向社会宣称要与上万名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雇佣合同,以实际行动贯彻新劳动合同法。
华为的作法并不让我觉得奇怪,也没有什么不妥!一个公司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肯定有他的道理,7000多名员工都能接受的做法,恐怕不是不明真相的人可以随便评论的。但我觉得后面的事件更有意思:与员工签定雇佣合同,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不需要面向外界大张旗鼓地宣传。企业行为最忌讳的是“作秀”。这样的作秀方式可是太拙劣了一点,实在难以逃脱沽名钓誉、哗众取宠之嫌。
我这里使用的术语是雇佣合同,而不是人们常用的“劳动合同”。劳动在中文里有固定的含义。
马克思给劳动下的定义是:“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节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亚当。斯密对劳动的定义有两层含义,劳动是同资本相交换的劳动;劳动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
现代人对于劳动的理解,一般是指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的人类活动。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从事劳动,于是出现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劳动创造价值的论断就有了存在基础。但劳动者的活动必须是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于是就出现了“组织或引导”劳动者的人。这样的人就成了“雇主”,他们雇佣别人的“劳动”,于是就出现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在组织中的体现,就是雇佣关系。人类之间的各种关系都需要一定法律或道德规范来调节或制约,于是,以协调和制约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劳动法”就应运而生了。
关于劳动法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可以更好地证明这个观点。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翻阅一下。
所以,“劳动合同”应该叫“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法”应该叫“雇佣合同法”。
20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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