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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12怒汉》——制度与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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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化进程的深入,大众传媒机构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我们可以从媒体上看到很多冤假错案被平反的报道,比如佘祥林案件,此案经过湖北三级公检法系统的办理和三级法院的审理,最后却制造了一起冤案。虽然,最终冤案得以昭雪,也显示了法律的公正,但是如果当初各级司法部门能够以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态度,从案件的诸多疑点出发作出合理的怀疑和审慎的判决,不是可以更多地避免冤案的发生吗? 一个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要有公开、公正、合理的司法制度和民主环境来保证。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说过“主持正义是政府最坚固的支柱(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s the Firmest Pillar of Government)”,维护正义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50年前的一部电影《12怒汉》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这方面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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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content.aspx?id=218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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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克拉底鲁篇》——名称问题的传播学与哲学内涵(三)问题与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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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克拉底鲁篇》所提出的问题及其意义 《克拉底鲁篇》这一对话反映了古代希腊哲学对语言问题的一贯重视的立场,柏拉图哲学的研究者往往忽视对这篇对话,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篇对话中所体现的强烈的诙谐和幽默的特征,再加上苏格拉底大段的没有确实根据的语源学的论述会让阅读者感到乏味和缺乏哲学内涵。但是对话中所提出的问题却一直被视为哲学家必须面对的难题,这些难题始终贯穿在整个西方哲学的研究之中。 
(一)名称或语词的来源和意义是天然的还是约定的 正如英国语言学家罗宾斯(R.H.Robins)所说,“我们在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里,对本族语的使用和理解都是无意识地接受的,并不加以评论或者置疑。”但是“古希腊人具有一种善于对旁人认为理所当然的事物加以怀疑的天才。”在苏格拉底之前,希腊人已经对语言的来源和意义究竟是天然的还是约定的有过很多争论。柏拉图的《克拉底鲁篇》所要讨论的语言学方面的主题就是关于语言的起源、使用以及语词或名称与其所表达的意义之间的关系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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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克拉底鲁篇》——名称问题的哲学与传播学内涵(二)名称自然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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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格拉底对克拉底鲁名称自然论观点的分析 从苏格拉底与赫谟根尼的对话中我们可以发现,苏格拉底基本上赞同克拉底鲁的看法,认为事物的名称是自然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名称的发明者,而只有那些能看出事物名称的本性的人才可以为事物命名。也就是说,名称代表了事物的形式和性质,所以其意义具有正确性。但是当苏格拉底面向克拉底鲁时,他仿佛又否定了自己刚才的看法,这倒是“a real dialectic”。 一开始苏格拉底又恢复了谦虚的本性,他说,“我得出的这些观点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你的想法比我好,我将乐意接受。……因为你显然思考过这些问题并且有过老师,如果你真的有更好的关于名称的真理的理论,你可以把我算作你的信徒。”克拉底鲁认为,一个名称要么是正确的就是命名了事物,要么就根本不是名称。因为,错误的言说(speech)是不可能的,错误地说就等于什么也没有说,只是发出了一些没有意义的声音。这就是说一个命题要么是真实的,要么是无意义的。苏格拉底又开始了他所擅长的类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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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克拉底鲁篇》——名称问题的传播学与哲学内涵(一)名称约定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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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结束了,博客还是要继续。 一、苏格拉底对赫谟根尼名称约定论观点的分析 在柏拉图对话中所描述的苏格拉底那里,确定的知识是基于一般概念,是与意见相对立的更高的存在,是真正的本质的现实。知识的“形式”(form 或forms)实际上就是种(species)或类(classes)概念,而关于“形式”的知识便构成“德行”。柏拉图的“相”(idea, eidos)的概念则是“形式”或者说诸如种或类概念的实体化。它是变化着的现象世界中的不变的永恒存在,是人们各种意见背后的认识对象,因为对“相”的真切把握或者说“相”自身就是“德行”,所以它又是人类此生欲望的真正目的。“相”并非物质的存在,只能通过概念去认知,于是概念分析则成为其相论不可或缺又困难重重的任务之所在。几乎在柏拉图的所有对话中都有对概念的分析与纠缠,《克拉底鲁篇》则无疑是具有代表性的。有着确定意义的概念或名称无比重要,因为这样我们才能从中获得有关相的确定性知识。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纠缠于概念或语词的实在性问题,也正是形而上学的一个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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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逻辑哲学论》(五)——逻辑、经验与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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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博客大赛截止的日期,而我正好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写到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西方哲学可以说是肇始于柏拉图而终结于维特根斯坦,我的博客是不是也要就此终结呢?而实际上,这一段时间以来我已经习惯于在空闲的时候来科学网看看这里的风景,或许,正因为这样,科学网举办这次博客大赛的目的也已经达到了,而我们这些参加者也算是度过了一段快乐有益的时光。 逻辑、经验与世界 维特根斯坦的“世界”指的是由事实的总和也即发生的事情构成的世界,而非事物或对象的总和构成的世界,也可以说它是整个逻辑空间中的一个可能的空间内的诸事况的总和。在《逻辑哲学论》中它主要指自然科学命题所描述的世界,也可以说是经验的世界。逻辑与世界有着同构的关系,逻辑空间除了包括存在的事态也就是事实之外,还包括非存在的但是符合对象的结合的逻辑可能性的事态,维特根斯坦还把事态的存在称作正的事实,事态的非存在称作负的事实(2.06)。图像则通过表现事态存在与非存在的可能性而摹绘实在(2.201),因为图像与被摹绘者具有共同的逻辑的摹绘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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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逻辑哲学论》(四)——逻辑命题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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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命题的性质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一书中的命题6.124是这样来表述逻辑命题的性质的: 逻辑命题描述世界的脚手架,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是表现世界的脚手架。它们无所“论述”。它们假定名称具有意谓,基本命题具有意义,而且这就是它们与世界的联系。显然,本质上具有确定的特性的诸符号的一定的结合成为重言式,必对世界有所显示,这一点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我们曾说,我们使用的符号中有些东西是任意的,有些东西则不是任意的。在逻辑上只有不是任意的符号才作表达。但这就是说,逻辑领域不是我们借助指号来自由表达的地方,而是自然就必要的指号自身表现其本性的地方:如果我们知道了任何一种指号语言的逻辑句法,那么也就有了所有的逻辑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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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逻辑哲学论》(三)——逻辑的普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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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完整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逻辑系统一直是逻辑学家的一个设想,莱布尼茨、弗雷格以及罗素等人都有这种构想,罗素在陈述其不可定义项和公理的时候就暗示了这一想法。这一想法的基本点是,如果一个命题在逻辑上是真的,那么所有具有同样语法或逻辑结构的命题也是真的;反过来,如果具有相同语法或逻辑结构的命题都是真的,那么就可推出一个这样结构的命题是真的。罗素认为,如果真(truth)是一个基本概念,那就肯定不应该反对在公理中使用它,这些公理往往被习惯地作为推论规则。但是有一点还不清楚,就是一个普遍有效的语言能否包含它自身的元语言,或者是否可以给一个关于普遍逻辑的元理论研究留下可能的空间,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否定了这种可能性。因为我们并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普遍逻辑的范例,《逻辑哲学论》中的那个命题演算的普遍逻辑模型则过分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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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逻辑哲学论》(二)——逻辑常项与公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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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与维特根斯坦(二)——逻辑常项与公理 罗素的逻辑构想可以从《数学原则》一书的标题开始加以考察,该书有5个标题,它们分别是:不可定义项或逻辑常项;逻辑的终极普遍性;存在域;内涵与外延;集合论与悖论。在罗素看来,不可定义项或逻辑常项是逻辑的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复杂的部分。按他的说法,有8到9个这样的不可定义项。它们是:不含有变项的命题间的蕴含、从属关系、“如此这般(such that)”的概念、关系、真、命题函数、类、指谓(denoting)、任一或每一个项。我们知道,在形式化的逻辑语言之中,有两种常项,一是逻辑常项,在命题逻辑中就是命题的逻辑形式的联结词,包括~(并非)、∧(并且)、∨(或者)、(蕴含:如果……那么……)、≡(等值:当且仅当)等。在谓词逻辑中还有量词:(存在或有的)、(所有)等。还有就是非逻辑常项:比如命题常项P、Q、R等,个体常项a、b、c等。我在这些符号后用括号里的文字加以说明,是想表明这些符号和自然语言的一种联系,当然在完全形式化的语言中,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一个形式体系的构想应该独立于经验,独立于我们日常的推论,我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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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冬》——《四季》之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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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不算寒冷的冬季,我窝在空调的家中来说说维瓦尔第小提琴协奏曲《四季》套曲的最后一部f小调《冬》。 第一乐章一开始就以单一而快速的节奏拉开了冬的序幕,乐队的大提琴部、中提琴部、小提琴先后依次加入,最后,独奏的小提琴依然是同样的节奏,这样连续短促急速的音乐仿佛人们在凛冽的寒风中忍不住地颤抖。整个第一乐章都是这样的风格,烘托出严酷、肃杀的冬日氛围。 《四季》的每一部都有一段抒情的乐章,《冬》也不例外,第二乐章抒情的广板展现了冬日的宁静。正如他的十四行诗所描述的“外面大雪纷飞,屋内炉火熊熊”。人们在炉火旁温暖而又惬意。独奏小提琴悠扬的旋律加入进来,又给这寂寥的冬天带来了些许温情。辛勤劳作一年的人们终于可以在这无须忙碌的一季享受安逸的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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