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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吞噬我们呕心沥血的学位论文

已有 5243 次阅读 2008-12-2 17:18 |个人分类:未分类| 知识产权, 博士硕士论文

核心调查
谁在吞噬我们呕心沥血的学位论文
——千余硕博士学位论文遭侵权事件调查

本报记者 何春中
中国青年报 2008-11-27

    1名……

    刘美丽是北京一所高校的大学老师。

    2006年6月,刘美丽在中国农业大学完成了她的博士学位论文。论文共12.5万字,打印后,再装订起来,就是厚厚的一本。

    由于专业性较强,她的这篇论文的题目——《重组绵羊朊蛋白(OvPrP<’C>)的构象转化与Prion疾病发生机制的研究》,没有多少人能读懂。

    “论文做得非常辛苦,用‘呕心沥血’来形容撰写过程,一点都不夸张。”刘美丽对读博士的日子难以忘怀,“当时的确很忙,放弃了许多周六、周日休息时间,晚上也经常忙到一两点。我的论文国内的相关资料基本上查不到,查的基本上都是国外的资料。”

    刘美丽说,她的论文需要做大量的实验。如与分子生物学和生物化学有关的实验,要做一些病理性的诊断,这些实验大都有时间限制。

    从2003年到2006年,刘美丽为完成她博士论文,花了近3年时间。

    毕业前夕,刘美丽在一份学校提供的《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以下称《授权声明》)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这份《授权声明》称,“本人完全了解中国农业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同意中国农业大学可以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由于毕业前要签很多单据,因此我就匆匆忙忙都签了。”刘美丽记得,校方当时只是说论文在学校图书馆保存。

    作为刘美丽的二审代理人之一,民商律师焦阳表示,即便刘美丽当时知晓《授权声明》的内涵,也无法拒绝签署。因为结合博士生的学习经验,刘美丽当初并没有选择的余地,为了能毕业且只能在那份声明上签字……

    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让刘美丽深感震惊。

    她“呕心沥血”的博士论文竟出现在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万方公司)开发的《中国学文论文全文数据库》里,而在国家图书馆和许多学校的内部局域网上,该数据库都能方便地在线浏览或下载。

    刘美丽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的博士论文承担了国家“973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一些项目,国家对课题组也投入了很多钱。这些挺重要的项目有的是保密的,有的涉及生物安全,还有的需好几个博士花5到10年的时间才能完成。

    刘美丽并不讳言,她的论文只是课题的一个环节,论文所牵涉到的科研工作是连贯性的。“如果把论文中的想法和计划都暴露出去的话,对师弟、师妹们从事课题的后续研究和做论文显然不利。”

    最终,刘美丽将万方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万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媒体和万方公司的网站上公开致歉,并向她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36800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了刘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刘美丽觉得,判决可能会影响将来师弟、师妹的论文发表,觉得还是要维权。“何况我的论文目前还不能传播出去,因为有一些东西的确需要保密。”

    刘美丽决定上诉。

    2008年11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美丽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意味着,刘美丽的博士论文还可以继续在网上被下载,被传播。

    听到这个判决结果,刘美丽深深叹了一口气……

    973名……

    和刘美丽同一批起诉的有491名硕博士。2008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491名硕博士论文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宣判。

    对其中的421起案件,海淀法院认为,万方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万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论文,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博士论文以1800~2000元计算,每篇硕士论文1000~1200元。

    此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美丽等70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们败诉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和刘美丽一样,都曾经和学校签署过类似的《授权声明》。

    海淀法院认为,刘美丽曾在提交学位论文的同时向其学位授予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作出声明,声明同意中国农业大学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她的论文。刘美丽在《授权声明》中“并未禁止中国农业大学转授权”。

    491件案件宣判后,305名硕博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10月,另一批482名硕博士与万方公司论文侵权纠纷,一审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落槌。364名硕博士获判法院支持,他们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300~5100元不等。另118名硕博士因将论文的相关权利授权给毕业院校而被判驳回。

    记者注意到,在这批获赔的364名硕博士中,获赔最高金额5100元的为44岁的黄某,他目前是北京一所高校的教师。他一人有两篇论文即博士、博士后学位论文都被侵权。

    目前,这482名硕博士中,对朝阳法院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的共计有358名。


    至此,在海淀法院和朝阳法院两批业已审结的同类案件的诉讼中???973名硕博士因自己的论文被侵权而“亮剑”。

    更多……

    但随之而来的是,硕博士论文侵权诉讼再起波澜。

    中国青年报记者日前从朝阳法院获悉,又有104名硕博士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其停止侵权,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每案数千元不等。

    目前,朝阳法院已受理104名硕博士的诉讼。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得知,加之此前北京、上海等地的其他类似诉讼,全国至少已有1100余名硕博士先后提起论文著作权侵权诉讼。

    在所有这些案件中,较早提起的诉讼,则要回溯到6博士状告万方公司案。

    2007年12月,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审结了王长乐等6名博士诉万方公司侵犯博士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定了万方公司的侵权事实,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在其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删除原告的论文,同时赔偿6名博士5万元。

    但与较早的6名博士案相比,一审法院随后判决的同类诉讼中,赔偿数额存在较大悬殊。

    在这973起案件中,一审法院以万方公司已通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其前身为国家科委科技情报研究所,以下称中信所)间接取得原告合法授权为由,驳回了刘美丽等185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同时对其他788起维权案件,以论文篇数为赔偿的计算单位,判决被告万方公司赔偿 2300元至33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此赔偿款包含公证费、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

    2008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132件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美丽的代理律师李孝霖当庭发表意见,称这是“同案不同判”。

    在北京遭遇大量诉讼后,日前,万方公司在上海又遭5名博士起诉。据公开报道称,5名博士要求万方公司停止对《晚清小说与近代商业社会》等5篇论文的侵权,并索赔199620元。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

    被层层授权的学位论文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和刘美丽案一样,那些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同类案件都有一个“四个主体、三层授权”模式,即作者——学校(学位论文授予单位)——中信所——万方公司。

    这个三层授权结构的授权链具体操作步骤为:学生对学校填写关于论文使用的授权声明;学校与中信所签订《共建〈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协议书》,许可中信所将学校全部学位论文收录数据库,进行交流传播;中信所与万方公司签订《开发〈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协议书》,委托万方公司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认为,虽然这是三层授权、四个主体,但实际上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作者。如果没有得到论文作者的授权就擅自使用,无疑是侵权行为。

    第一层授权是学生给学校的授权。在刘美丽等被驳回的案件中,原告学位论文中均有一份类似刘美丽那样的《授权声明》。

    “这个合同我管它叫‘城下之盟’,不签的话根本不能毕业。”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说,“这毕竟是白纸黑字,特别它用了一个定语叫‘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就是任何方式,媒体包括传统的纸介质,广播电视,还有新媒体,包括手机都是媒体。所以我觉得这句话是很要害的一句话,否认这个合同有效也挺难的。”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顺德认为,刘美丽的《授权声明》按照著作权角度来讲顶多就是发表权,整个论文的著作权并没有转授给学校。

    第二层授权,就是学校与中信所的协议。2004年4月23日,中信所与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签订协议书并约定,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同意汇集其所拥有的全部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并提交中信所,进行全文电子化处理。双方同意中信所将全部学位论文以有偿许可的方式收录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数字化处理汇编并通过网络进行交流传播,及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中信所向中国农业大学研究所生院及其作者支付每篇博士论文50元的录用费、每篇硕士论文30元的录用费;协议有效期为3年等。

    但刘美丽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她从未收到过50元论文录用费。

    第三层授权,是中信所给万方公司的授权。中信所与万方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中信所委托万方公司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万方公司无偿出借学位论文馆藏印刷样本,供开发建设数据库使用。在中信所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向万方公司提供数据库建设费用;在中信所未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万方公司发生的数据库建设费用可以向镜像产品用户收取加工成本服务费。

    “从合同法角度讲这是加工承揽关系,就如同出版社和印刷厂的关系一样。印刷厂不能因为受出版社的委托印刷图书,就可以销售出版社的图书。”李孝霖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

    李孝霖指出,按照中信所和万方公司的约定,万方公司加工论文数据是获得报酬的。如果万方公司确实从中信所取得使用授权,应当向中信所支付报酬,但实际情况却是中信所向万方公司支付报酬。

    “这有悖常理!”李孝霖称。

    公益活动掩盖下的?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得知,万方公司的前身是中信所于1993年1月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当时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2000年,万方公司改制成为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800万元。

    万方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信息显示有5家股东,其股权结构为: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49.431%),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33.5%)、北京知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4.5%)、四川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1%)、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56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8)一中民终字第12277号民事判决书写明,北京万方数据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贺德方,董事长”。而公开的资料则显示,贺德方现任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所长。

    万方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出的“欢迎加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邀请函”中称:中信所委托万方公司加工的“中国学位论文文摘数据库”是国内最早、最全的学位论文数据库。记者在万方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查询发现,截至2008年9月5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总记录数为: 1222799条。

    万方公司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主要是卖给了高校图书馆,仅按每篇论文2元收取开发成本,不属于商业销售和营利行为,而是一种促进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公益性活动。

    但法院审理查明,万方公司制作的关于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宣传资料内容包括:该数据库收录我国500多家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短信客户服务方式为手机输入“万方数据”发送至950066(移动/联通)、90099(小灵通)、916088(移动/联通/小灵通)……且该宣传资料底部标注“版权所属: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禁止编辑修改。”

    2007年3月,万方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学位论文加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邀请函”,表明博士论文报酬80元现金,以及300元面值的万方数据阅读卡;硕士论文报酬30元现金,以及200元面值的万方数据阅读卡。

    已经生效的(2007)海民初字第23737号判决书确认如下事实:“万方公司称其在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中的市场占有率约为50%”。

    已经生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2277号民事判决书还显示:万方公司与国家图书馆连续5年所签订的 5份合同均约定国家图书馆仅可在内部局域网的IP范围内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以及万方公司仅向国家图书馆收取每篇学位论文2元的开发成本费等,且约定万方公司拥有学位论文数据库所涉数据及软件的著作权。

    这5份合同的详细清单为:

    签订时间为2004年3月29日的合同约定每篇学位论文的费用为2元,安装学位论文数量为5万篇,费用为10万元;

    签订时间为2005年4月1日的合同约定付费购买数量为10万篇,数据购买费用为20万元;

    签订时间为2005年12月29日的合同约定付费购买数量为10万篇,数据购买费用为10万元;

    签订时间为2006年12月11日的合同约定付费购买数量为5万篇,数据购买费用为10万元;

    签订时间为2007年11月13日的合同约定购买数量为11万篇,数据购买费用为22万元。

    记者统计了一下,该5份合同所涉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使用费总额为72万元。

    “被告是用公益性掩盖侵权营利行为的实质。”李孝霖认为,以此计算万方公司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产品方面的销售收入已达亿元。数据库等信息产品开发成本固然高,但信息产品的再复制成本极低。由此可见经营学位论文数据库有很高的利润空间。



    法院向科技部和中信所发出司法建议

    482名硕博士论文侵权案在朝阳法院一审落槌后,该案又有新进展。中国青年报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已就该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分别向科技部和中信所发出司法建议。

    朝阳法院称,中信所对涉案论文的使用已超出了保管论文并供各单位查阅使用的范畴,已构成商业性使用。在482起案件中,有364起案件中信所并未获得作者的授权,有的甚至没有与作者所在学校签订论文使用协议,而是利用自身作为论文收藏单位的便利,直接将所收藏的学位论文提供给万方公司使用。

    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中指出,尽管中信所在482名硕博士论文侵权案中未被列为被告,但是作为数据库的委托开发单位和学位论文的提供者,仍存在涉诉可能。482起案件判决后,仍存在继续出现大规模诉讼的可能。

    朝阳法院建议中信所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尽快对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的论文进行梳理,对尚未获得作者授权的论文补充授权或停止对外许可使用行为;

    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论文分类管理制度,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寄送的仅供收藏的论文和基于共建学位论文数据库协议提交的论文进行分库、分类管理;建立论文著作权审查机制,确保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中的论文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

    三、理顺与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合同关系,要求其在征得论文作者授权时,就论文的使用方式和转授权情况予以明示和告知,或直接与作者联系从作者处获得相关授权。

    鉴于中信所系科技部直属的事业单位,法院同时向科技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科技部加强对中信所的管理,督促中信所根据司法建议的具体内容采取整改措施,规范其对所收藏学位论文的使用,并对不规范的使用行为进行清理。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保护何去何从

本报记者 何春中

    逾千名硕博士学位论文侵权案,被称为国内知识分子集体维权首案。

    有业内人士指出,研究生学位论文往往凝结了学生和导师等多人的心血,其独创性极高。案件改变了人们关于“学位论文是灰色文献”的传统观念,保护了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以法律手段抑制了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为我国研究生的创新活动营造了良好学术环境。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调查中得知,万方公司并不具有纸质和网络出版的资质。2008年4月15日,新闻出版总署在一份《关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互联网出版服务的回复》中称,“暂不予批准该公司从事互联网出版服务。”

    “现在很多网络不太守规矩”,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认为,有这么一批勇敢的博士和硕士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于贯彻执行《著作权法》,特别是贯彻执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会起一个推动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表示,学生和学校之间签订的类似刘美丽那样的《授权声明》,只是一个通用性的格式合同,并不是一个就论文的著作权进行的特别授权。“无论怎么解释,校方都没有权利拿走原本属于作者的著作权。”

    面对越来越多的学位论文侵权诉讼,万方公司开始作出正面回应。

    2008年10月22日,万方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公布了一封《致学位论文作者的信》,称“鉴于要与已毕业的海量作者取得联系,获得相关授权的客观难度较大,我们真诚欢迎您和我们直接联系,妥善处理我公司收录您学位论文的授权问题,向您支付合理的授权使用费。”

    万方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宋建宝在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对移交过来的每一篇论文,如果没有个人授权声明的,万方公司会建议学校让学生把授权声明补上。

    但律师焦阳认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属于法定要式,而且许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使用许可具有直接性。使用权人获得的授权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否则使用人根本无法获得作品对应的使用权。这一点,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26条都作出了明文规定。

    作为案件的主审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谢甄珂表示,使用他人作品的使用方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最好从最初的权利人那儿去逐一地获得授权。不能因为使用的方式、使用的数量过于宠杂,就忽略了从最初的权利人那里获得逐一授权的方式。

    江平等专家认为,中信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是拥有万方公司49.431%股份的控股股东,如果把国务院学位办指定其馆藏的学位论文资源,以及相关的国家专项资金无偿提供给万方公司使用,应属于将国家赋予的职权、指定其保管的信息资源和国家资金做盈利性投资,此将涉嫌行政垄断、转移国有资产等法律问题。


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处:查无此文

本报记者 何春中

    在万方公司和诸多硕博士因论文著作权引发纠纷的“对决”中,万方公司辩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寄送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中信所系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保藏和服务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寄送的学位论文进行文献库的开发建设,以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万方公司受中信所的委托进行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开发建设,实则系履行国家赋予中信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

    万方公司所称的一纸通知,是指其在法庭出示的一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其内容如下:



各学位授予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曾于一九八三年三月发出(83)学位办字003号文,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将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分别寄送北京图书馆和国家科委科技情报研究所。经了解,有些单位没有按期送交论文。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作用,做好学位论文的保管和交流,国家科委科技情报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将分别建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文献库,供各单位查阅使用。请你们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和摘要(每人各一份),寄北京图书馆采访部(北京文津街七号)外,并将已通过的全部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和摘要(每人各一份),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于今年上半年分别寄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国内文献馆(北京和平街北口)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图书资料室(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今后,请你们在学位论文通过后的半年内集中寄一次,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日    

 



    这份被法院查明、连被告对其真实性都“无异议”的“(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到底是否存在?是否是有关部门赋予的“法定职责”?在随后的调查中,中国青年报记者向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处进行了求证。

   该书汇集了从1980年到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办所下发的所有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文件。在这本书中,李旭东没有找到“(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

    “能找到我肯定找”。李旭东说,如果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签发的文件,只要是办公室主任就可以签发,但如果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必须要有主管学位工作的教育部副部长签发才可以。

    对“(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的真实性,李旭东表示不好确定。他同时称,即使是国务院学位办下发的通知,也只是为了方便和学位授予单位沟通工作,并不存在“法定职责”一说。

    在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处,记者拿着“(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的复印件,向一名刘姓工作人员求证。这名工作人员打开档案柜,仔细查找,也找不到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原件。

    由于这份文件的抬头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刘姓工作人员说,如果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文件,那么文件后面加盖的应该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公章,而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公章。

    这名工作人员有着多年的档案管理经验。他说,政府部门下发公文有严格规定,如果是“学位办字”的文件,文号的头应该是国务院学务委员会办公室,而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我的经验来看,这有可能是假的”

    同样,“(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中所提及的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曾于1983年发出的“83学位办字003号文件”,记者在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办公室厅档案处也没有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对学位论文的交存作出了规定:“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依据此条例,硕士学位论文“交存”的对象是学位授予单位的图书馆。博士学位论文交存的对象除了论文授予单位外,还有北京图书馆(即现在的国家图书馆)及“有关的专业图书馆”。至于“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到底是指哪些?条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太荒谬了!”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拿着“(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仔细看了看说,“即使是这份通知,也只是讲了保管和交流,怎么保管和交流一下子就变成了开发建设?就成了履行法定职责?这个有点太夸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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