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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几点担忧

已有 4995 次阅读 2007-7-23 14:49 |个人分类:交通电力环境|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环境堡

学习了浙江省物价局文件《关于积极运用物价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禁为文件内容拍案叫好。《意见》主要内容是:
 
第一,建立健全价格激励机制,鼓励清洁生产,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首先,对安装并运行脱硫设施且达到一定脱硫率的燃煤电厂实行脱硫补偿电价政策。其次,对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批准或核准建设的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一定标准的补贴电价。
 
第二,建立健全价格约束机制,抑制污染物排放,促进减排目标的实现。包括:小火电上网电价向省统调燃煤机组上网标杆电价靠拢,抑制小火电机组盲目发展根据二氧化硫排放当量,实行阶梯式排污收费;建立海洋废弃物倾倒收费政策。
 
第三,建立健全价格补偿机制,支持环保产业发展,促进生态保护。包括: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逐步提高水资源收费标准,建立能够反映水资源的紧缺程度,有利于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的水资源收费形成机制;实施风景名胜资源收费制度。
 
文件中上述政策,充分运用了市场价格的资源配置作用,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很好地应用了各种环境经济政策。我相信,这份文件的起草必定凝聚了一些专家的智慧。但是,仔细考究一番后发现,这种价格杠杆政策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无论是通过提高脱硫电价以实现补偿,还是针对企业的收费制度如二氧化硫排放的阶梯式收费,抑或是针对普通居民的收费制度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这些负担最终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于电力、水资源是生活必需品,它们不同于某些奢侈品如高档轿车,这些政策对经济弱势群体的影响会远远高于对富人的影响。我们的政策制定者在追求环保目标时,不能忽视这种价格政策的分配效应。
 
第二,价格激励政策如对脱硫电价补偿,实质上是一种连续性的价格补贴政策。关键的问题是,连续性补贴存在许多非效率问题。企业容易产生对价格补贴的“路径依赖”心理,有补贴时就启用脱硫设施,没有补贴时就停用脱硫设施。就如某些地方的退耕还林补贴,有补贴时退耕,没补贴时返耕。而且,由于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困难,电厂很有可能在有补贴时也停用脱硫设备。虽然《意见》规定要对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在线监测,可想而知,这种政策的执行成本是很大的。
 
第三,价格补偿量难以确定。对于已经存在脱硫设施的电厂和新建电厂(有要求规定安装脱硫设施)而言,政府只需要通过价格补偿来弥补企业运行脱硫设施的运行费用和折旧费用即可。但对于之前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电厂,价格补偿还另需要弥补脱硫设施的购置安装及调试费用,如果价格补偿量不足以弥补这些费用,企业是不会主动采纳这种脱硫装置的。总之,价格补偿量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电厂是否能从脱硫行为中获利,因此对于实现政策效率具有关键作用。遗憾的是,不同规模和经济实力的电厂,安装和运行的脱硫设施成本也是不同的,因此,价格补偿量实际上很难以确定。
 
笔者的结论是:《意见》虽好,但需要制定一个更加详细、科学的实施方案。比如,应先采用进项税抵扣、贷款贴息、直接补贴等措施激励电厂安装脱硫设备,然后再采用电价补偿政策激励其运行脱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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