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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的不归路 精选

已有 8808 次阅读 2007-7-8 09:46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这些出版物错了什么?或科学著作权的某些病态

 

罗斯 麦克当纳德

 

      1992年国家科学院的一份报告关注到在科学研究和书籍中发生做假和剽窃的错误行为,以及其它发生在科学出版中的错误行为,这份报告提请人们必须注意这些对科学努力有害的方面。还需再多说一句吗?我相信是的。

      我们都站在我们老师和科学先驱们的肩膀上取得科学的进步。但当我们继续科学事业,并试图拿出一些我们以为是新和有价值的东西作交流时,这种进步不必要,也不应该导致我们一脚踩在我们的前辈和同时代科学家们的脸上。

      在这里我对病态的科学著作权进行了分类和讨论,这种病态不可避免来自人性的某些方面。科学的范畴是全宇宙的,但只有人从事科学活动,因此,人们必须预料其产物不时会反映出人类某些脆弱的本性。特别是在过去50多年间发展起来“不是发表就是消亡”的综合症,已导致产生了巨大的发表压力,这对于初涉科学生涯的年轻学术研究人员尤是如此。结果,这种压力不时驱使他们采取某种道德上不适当的走捷径的做法。

      所以,虽然不必对科学家们偶尔也会以偏概全或作出一些不当的主张太过于惊奇,但如能承认,诸如此类以及其它种错误行为极其映照出这些犯事人的特性,更为严重的是,即使未被认识到,这会导致可观的社会损失。正如Edmund Burk在“法国革命之反响”一书中告诫的,那些最会自我炫耀的人不一定是最重要的。这是值得科学和其它领域汲取的一个教训。

      像编造或修改数据这种严重做假和剽窃的行为已于近年出了许多新闻。我将讨论其它三种在科学出版中常见但不如上述行为明显的问题。这些病态通常并不涉及到明目张胆的做假,但却对个人、科学和社会的整体造成伤害。虽然任意一次单独的发表可包含这三种问题中的一至多例现象,或许未造成太大损失,但这些问题广泛发生于科学的所有领域,总的隐蔽性损失甚至会超过由明目张胆做假造成的全部损失。

      依照显而易见损失递增的次序,这三类病态为:(a) 复制或重复发表同样或几乎是同样的工作,(b) 对于相同的课题,“系列”发表许多论文,除了系列论文中的第一篇外,其它很少或毫无新意,或将一篇完整的论文分拆成几个较小的部分,(c) 缺少相关领域足够的参考文献而含蓄或明确地强调所发表的工作是新的。

      美国物理学会的道德指南与本讨论有关(见“今日物理”1992年,  1月,第62)。指南的一部分如是说:“应该承认诚实的错误是科学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假如错误被查出后能被及时承认和纠正,则犯错误并非是不道德的。物理学活动中的公式、研究行为和报告所表现出专业研究的整体性不仅是对个别物理学家及其组织名誉的反映,而且也是在科学家同行、政府和公众眼里对物理职业形象和信誉的反映。”

      当两篇或更多的其实是别无两样的文章在同一领域内不同的并且是易于读到的杂志上发表时,这种多重发表是最糟糕的。杂志空间被不必要地抢占,以及成本的增加未必伴随读者相应增加很多。虽然要让编辑和审稿人察觉出几乎发生于同时期的多重发表的现象是很困难的,但这种人为使发表数量增加的策略为大多数杂志明令禁止,所以这种现象已相当少,但仍时有发生。然而,当第一篇论文出现在一个低流通的会议论文集或几篇论文发表在阅读性重迭较少的不同杂志上时,我以为这种作为多重发表的特例尚情有可原。

      虽然许多作者或许很愿意对他们的研究课题及其发现写一篇完整的论文,但他们却把研究工作分解成一系列正在进行的小片断或LPU(最小可发表的单元),以此增加他们的发表量。更有甚者,他们不是须等到研究工作全部结束,而是宁可赶紧发表工作的第一部分。如此抢早却并非完整发表也能有助于他们强调对新思想和结果的优先权。

      因此,这种系列发表仅对作者有利却往往要让读者和社会付出代价。首先,读者必须在一开始就对其第一阶段工作的价值作出判断,并且必须等待,有时须等上数年,直至研究工作全部结束。这样一系列的分篇论文必须相互衔接,以及在每部分论文中都含有背景材料,其总长度几乎总是极度超过复盖了同样研究材料的单篇论文的长度。有时,这种做法会使总量达到荒唐的长度。我知道一个例子,这是同一批作者,化了7年时间,发表了11篇论文,专注于对同一组固体数据进行分析和讨论,其实一、二篇论文肯定已足够了。很不幸,由于上述多重发表有利可图,这种做法今后不太可能会很快消失。

      在这三种病态中,最具破坏性和代价昂贵的病态是不提供足够的参考文献或忽略研究工作的归属,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当主张。有时,一篇强调新结果的论文实际上是采用与他人相同或并无多大差别的方法重做的,其工作早已由他人发表。如果在论文中引用了早期的工作,这将无可指责地被承认。然而,如果新老工作重迭的部分太多,有责任心的审稿人很可能会建议拒绝手稿的发表。如果缺失归属是基于作者和审稿人对早期工作的无知,以及如果作者能赶快承认这种疏忽并收回对创新性的不当主张,将还不至于导致严重的科学违规行为。

      以一个忽略研究归属的事件为例,有一位杰出的物理学家直至他的文章发表后才了解到早期的工作。“我首先要确定我是怎样想的,然后再寻找出别人是怎样想的”,他说道,“如果你询问了别人,那你怎能知道自己是如何想的呢?”然而,他又补充说他应该追踪并引用这项早期的工作。我们中的许多人都能对产生有别与他人知识的这种愿望表示认同,但是,一旦完成了研究工作,应有义务将其纳入现在已有研究领域的框架内。

      即使在犯有诚实性忽略错误的情况下,也会使早期的作者以及社会整体付出有可能是巨大的代价。首先,无论是在纠错的近期还是在无限期的将来,并非所有新论文的读者都知晓已发表了对错误的改正。于是,便存在使新工作成为标准的有利机会,并在将来也会以它作为唯一的参考文献,这将对较早研究工作者的知识产权造成明显的侵蚀。

      社会同样也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就象如今在学术性科学研究中通常的做法一样,可假定这项新的研究工作是在政府经费或合同的支持下出自某一研究小组的成果。原始项目建议书的评审人显然不知晓较早的工作,而在极端情况下,项目建议书中为获得支持所提出的目标有可能在较早的工作中都已实现了。于是,支持被批准了,这包括主要研究人员夏季的工资以及至少须付给若干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究生的工资。在受到如此支持的二、三年后,讲述这项工作的论文出现了,而有人指出这项工作的全部或几乎全部都已在从前被做过了。

      在这个极端却是现实中存在的例子中,几乎所有付出的支持性代价都被浪费了,如在初期就给出足够的信息,这些支持本可转向其他真正新的研究项目。基于研究基金极有限的理由,我认为这幕戏描绘了从根本上讲应由研究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的错误行为。由于未对原始文献进行充分的搜索,(例如,可通过目前已盛行的许多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科学数据库进行一至多次不太费钱的搜索),主要研究者已浪费了数以万计美元公众的钱,并已不能解脱他需对自已的研究小组和学生们所承担的责任。

      在更坏的错误行为的例子中,这完全是一种剽窃作弊行为,论文的作者们知道早期的工作,但他们或许以为这已被极深地埋没在文献资料中,因此他们可对此进行剽窃而不受惩罚,而无论如何,他们需要再作一次或两次的发表!在一本与本议题高度有关的书中,Marcel LaFalletta 把科学剽窃表征为可能比公开编造数据更坏,将其表征为一种“恶性疾病”。

      很不幸,人们一般难于区分出,这究竟是一种有罪的获取著作权的途径还是如上所述是由偷懒造成的诚实性错误。如果具有以下一至多个特征,那极有可能是涉及到作弊的情况。第一,作者可能拒绝承认早期工作的优先权,更可能拒绝陈述是否在写论文前他们就已知道这项工作。其次,如果人们发现,同样的一些作者已对不同的研究课题发表了若干论文,但都未提供充分的或者是完全缺失早期相关工作的归属,人们已可能对他们惯常的操作模式得出正确的结论:超创造性或简直就是犯罪。

      最后,非常疲塌地承认论文引用中的错误以及不当主张虽然可被认为是一种作弊行为,但这很可能仅是在发表论文前未做过他或她的家庭作业这类人的特点。我知道的一个例子,这篇论文以联邦政府支持的一项研究工作为基础,作者在这一单篇论文中强调了12个“第一”,虽然其中许多个“第一”其实是“第二”!当被告知了早期相关工作后的两年多时间内,这些作者仍未发表对错误的改正。通过这样的推迟,他们有意或无意拖延了时间,在此期间他们可利用这项工作信誉来促使其个人的发展。

      主张“第一”和创新的做法是一种很危险的实践,完全应被规避。其一,这是不必要的:论文被接受发表本身就是创新的证据。Goethe说道,“无人能剥夺我们第一次知道某些事情,即所谓发现的乐趣。但如果我们还要求获得此种殊荣,那它就会因我们而被完全糟蹋,因为我们经常并非是第一。”还是让市场来作出判断吧,这样可避免令人尴尬的自我拔高的主张。

      以我本人的见解,我想说的是我在这里讲的每件事从前都已通过其他方式说过了,我当然不主张对此拥有任何优先权,因此无须任何人来引用此工作。但是,如果这有助于减少以上所讨论的某些病态,这将是值得的。

      在结论中,以下Francis Bacon在他的法律格言序言中的那些话可成为所有职业人员终生的指导:“每一位职业人员都是债务人而在我手中,由这份职业,他们理所当然应寻求并获得赞美和好处,因此,他们应尽责尽力,自我补过,使他人获得帮助,使世界变得美好。”

     

陈良尧,20003月,译自 Physics Today, Vol. 46, No. 8, p. 51 (1993)” 供学校领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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