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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应当保持中性和稳定

已有 4428 次阅读 2008-8-27 19:50 |个人分类:财税法治建设

2008年无论对于中国还是世界都是多灾多难的一年,当然也是充满希望和收获的一年。特大自然灾害、剧烈经济动荡以及重大体育赛事都是考验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否完善的良好试验场。完善的税收制度应当具有必要的税收理性。税收理性是税收之所以成为税收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性质。缺乏理性的税收既可以认为是非理性的税收,也可以认为根本就算不上税收。

税收理性的第一要义是具有坚实的法治基础。税收是用纳税人的钱用于为纳税人服务的中介和桥梁,也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媒介。如何从纳税人手中“取”税,如何为纳税人利益“用”税都必须由代表纳税人意志的法律来决定。《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向世人展示了中国税收制度理性的一面,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大变革均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为前奏则进一步增强了中国税收制度的理性色彩。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税收制度的法治理性尚不坚实,企业所得税领域尚有成百上千个实践操作问题急待解决,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却未给出任何答案。《个人所得税法》将本来就单薄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授权给国务院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法治基础。

税收理性的第二个要求是具备适当的税收中性。税收的首要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而非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职能应当内含于其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之中,而不应当脱离财政收入职能单独进入经济大潮之中。宏观调控的手段很多,税收只是其中之一,并且不能算主要手段。面对房价的高涨,税收不应站到第一线,而应当通过其内在的“稳定器”功能发挥调节作用,否则只能对房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股市的大起大落是有深刻的原因的,印花税根本不可能左右股市的大趋势。税收制度的频繁变动不仅不能削弱股市的动荡,反而有可能加强股市的动荡。对于经济的大起大落,特别是世界性的大起大落,税收应当保持必要的中性,不应当“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税收理性的第三个要求是具备较强的稳定性。税收是市场经济运作的重要环境之一。税收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的稳定与否。在一个频繁变动的税收环境中是不可能培养出愿意长期投资的企业家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备,我国税收制度的稳定性也在不断增强,但在当前经济变动比较剧烈的环境下,税收制度也逐渐活跃起来。税收制度不可能一成不变,但千万不能成为随着经济大浪跌宕起伏的轮船。税收制度应当是大海中巍然挺立的海岛,既能经受住大涛大浪的考验,又能成为减轻经济动荡的中流砥柱。我国未来的税收制度一方面应当在经济波动面前保持必要的克制,另一方面应当增强自身的科学性和应对经济波动的能力。如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当尽快向党中央所提出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变,而不应当在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上反复变动。

税收理性的第四个要求是具备藏富于民的大度与豁达。税收是源,经济是本。没有经济之本,根本就不可能有税收之源。因此,税收制度必须充分保证税源的充足与稳定。征税本身不仅不能破坏税源,还应当尽量增加税源。面对特大自然灾害,我们的税收制度表现出了极大的大度与豁达,面对我国纺织业的出口困境,我们的税收制度也表现出了关怀和宽容。当然,藏富于民不应当是特定环境下的权宜之计,而应当是税收制度长期坚持的原则。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对很多小企业和个体户给予宽松的税收环境,不仅因为他们具有强大的财政实力,更是因为他们领悟了藏富于民的道理,他们也是通过藏富于民发达起来的。在一个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足的国家,政府是不可能囊中羞涩的。

面对大自然、经济和股民表现出的不理性,税收应当保持更多的理性。只有在税收等基本制度维持较强理性的环境下,自然、经济和股民才能逐渐回归理性。

载《中国税务报》2008827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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