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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已有 7965 次阅读 2007-6-7 10:4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中国科学院 郝柏林
20062月9日
 
1、 本法名称应为“科学技术进步法”。本法全文各处都应避免使用混淆科学与技术区别、在实践中负面作用很多的“科技”一词。
2、 第七十三条改为:“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国研究开发的总经费在2010年前应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7%,并逐步提高,力争在2020年达到2.5%或更高。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度比例,由国务院予以规定”。最好将此内容提前到前面第八条。
3、 第三十八条:全条文字与内容均含糊不清,建议全部删除,改写为:“基础研究以认识和发现客观世界中的未知现象和规律为目标,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长远和根本保证。国家对基础研究作出超前部署,给予长期稳定的支持。各级政府和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要注意在基础研究的部署上避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高等学校和专业研究机构是基础研究的主力。国家同时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探索自然规律、追求新发现、创立新学说,积累科学知识。”
        基础研究的国家目标是什么?由谁来制定?这只能是在认识自然规律方面对人类作出更大贡献这类一般提法,而不应指任何具体的研究方向和课题。如果在本法中不事先明确界定“国家目标”,所谓“服务国家目标”就会成为某些官员划分势力范围的令牌。居里夫人式的近乎家庭性的基础研究时代已经过去。现代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同基础教育一样,是国家的责任。
4、 第六十八条:增加“对于达到了一定服务年限的科学技术人员,国家保证其职业的稳定性,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
5、 第五条:“国家鼓励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改为“国家鼓励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流和相互促进。”在法律中提出概念不明的“交叉融合”是不妥的。
6、 第八十四和第八十五条之后加一段:“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全程记录、记名秘密投票;全部材料长期存档,30年后对社会公开,供学术界对其适当性和公正性给予追溯评价。”
7、 第九十一条或前面适当处加:“国家投资建设的大中型设备和信息资源由国内科学技术界共享;国家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产生的数据必须按期、按规定格式提交给国家数据库,供国内科学技术界使用。”
8、 第二章“宏观管理”中增加一条:“各级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任务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不断改善科学技术工作的大环境和支撑体系。尊重研究机构的独立性和研究人员的自主性,不干预研究的选题和过程。实行多数管理人员和一线研究技术人员的定期轮换,减少长期单纯从事“管理”的人员数目。到管理机构和经费资助机构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要和原来所在单位脱钩,在一定年限内回避相应的经费和成果评审。”
9、 第四十三条:删去意义不明确的“有机”二字。
 
后记:本人从来没有过“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之类的头衔,很少参加法律文本的讨论。2006年2月初在北京香山举行的一次关于“创新”的会议上,院里有工作人员拿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于是认真读了一遍,当场写了如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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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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