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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下周起实施

已有 7824 次阅读 2009-6-26 21:53 |个人分类:防灾减灾|系统分类:人物纪事| 国家标准, 既有建筑, 抗震鉴定

来源: http://news.sina.com.cn/c/2009-06-26/141118101020.shtml

建筑抗震鉴定新国家标准下月正式实施
砌体与钢混结构教学楼抗震示意图

  本报讯(记者 汪红) 北京教学楼原则上限高4层。按照北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凡多出楼层必须或者拆除,或者将其加固改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记者日前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最新获悉,新修订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国家标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中了解到上述信息。

  记者同时了解到,新标准将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提出明确目标:经过鉴定加固的建筑,在规定的后续使用年限内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要求。

  据悉,新标准中凡涉及到设防目标、鉴定内容、鉴定方法等要求均为强制性规定。标准适用新建筑也适用于既有建筑。

  标准解读

  必须满足“大震不倒”的要求

  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工程抗震研究所副所长程绍革介绍,新修订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国标明确提出,经过抗震鉴定加固的建筑,必须满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要求。

  也就是说,经过抗震鉴定加固的建筑,在遭受小震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遭受中震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大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程绍革介绍,新国标对不同年代的建筑规定了不同的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

  所谓“后续使用年限”是指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专家说,老旧建筑在抗震构造措施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地方,按新建工程的要求对这些老旧建筑进行加固,不仅技术难度大,而且所需的加固费用也高。

  因此,标准对不同年代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提出了“后续使用年限”的要求,将按年代以及当时设计所依据设计规范分为三档:7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房屋,后续使用年限至少为30年;80、90年代设计建造的房屋,后续使用年限至少为40年;2001年以后设计建造的房屋,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

  也就是说,不同年代建造的房屋,其在规定的后续使用年限内,经抗震鉴定加固后,须满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标准进程

  老标准未提及“大震指标”

  首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是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出台的。

  此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建筑抗震鉴定方面的国家标准。唐山大地震后,许多被地震波及地区的房屋出现损坏,人们开始考虑房屋的抗震加固问题。

  1995年,我国曾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进行过修订,去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相关部门开始对标准进行1995来的首次修订,此次修订后的国标变化很大。

  专家告诉记者,新标准首度明确了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的最新目标。而老国标只提到应满足“中震不致倒塌伤人”的要求,并未提出大震后应达到的要求。

  新闻核心

  超标楼层钢混改造或拆除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绍革介绍,我国建筑工程设防可分为几类,甲类主要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乙类主要包括中小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火车站和大型办公楼等人员密集场所。

  据悉,因为在去年的汶川地震中,中小学校倒塌严重,造成学生的伤亡也很惨重。所以,新标准将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提高了,特别是对砌体结构的层数和高度提出严格要求。

  北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按新标准要求,北京地区的学校教学楼,原则上只能盖到4层。凡多出楼层须经专家的抗震鉴定后,选择加固改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拆除。

  据悉,目前许多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工程就是按照新国标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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