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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业性金融为核心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

已有 4573 次阅读 2009-6-18 17:34 |个人分类:农业经济政策|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金融, 农村金融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自2006年年底银监会颁布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之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在各地相继组建。另外,中国农业银行也重新增加对农业农村的资金投放力度,部分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均表明,商业化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时逢良机。

农村商业性金融是指在农村区域以商业性银行为主的、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服务等货币信用业务的商业性货币资金配置活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目前,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各种农业保险、信托、期货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各种形式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性金融有四方面特点:第一,从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上看,商业性金融按照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方针来经营管理。如何在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的利润,是商业性金融基本的经营原则。第二,从经营基础来看,商业性金融主要凭借自有资本、资产和企业信誉来开展业务活动,获取经营利润,实现经营目标。农村商业性金融主要满足农产品加工、运输等环节的金融需求。第三,从资金来源上看,商业性金融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从资金运用上看,就商业性金融而言,商业银行主要对符合其信贷原则的客户提供中短期贷款,主要用于增加农户、企业的流动资金,满足企业的流动性需求。商业性金融的贷款以零售性为主。第四,从风险性或不确定性的角度看,商业性金融所从事的交易在收益上一般具有风险性,商业银行除了对贷款对象的资信程度有要求外,还往往采用对风险较高的贷款对象收取较高的违约风险溢酬来应对风险。

农村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作为金融体系中相互独立的重要部分,两者之间应保持一种优势互补、相互协作的关系。一方面,政策性金融通过项目实施为商业性金融的开展提供条件。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具体作用领域包括非盈利性或低盈利性的公共部门领域,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属于非市场性的有效需求,难以通过商业金融来满足,如农村中低收入户的贷款需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小型企业的贷款需求、龙头企业发育初期的贷款需求。二是政策性业务可以通过商业性机构来代理。政策性银行对期限长、资金量大的业务存在优势,而商业性银行在期限短、资金量小的业务上存在优势。同时,商业性银行网点多,与客户联系紧密,政策性银行网点相对较少。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以商业性金融为核心。第一,要建立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相互支持机制。商业性金融是农村金融的核心,但也离不开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上以商业性金融为主、政策性金融为辅;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项目上可以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积极参与。第二,建立农村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合理运用财政杠杆,探索财税政策与市场准入政策、行业监管政策的配合,各类政策扶持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第三,建立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再担保体系,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可成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担保基金或商业性民营担保公司,为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第四,在农村进行金融深化的制度创新,为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深化的目标是:金融机构由单一走向多元;金融制度由刚性走向有较好的弹性,由限制市场发展走向引导市场发展;金融产品由单一到多元化,由简单到复杂;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服务从无到有。第五,发展综合性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期货、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农村发展业务,适时发展银行卡、支付、保险、证券、信托、租赁、期货等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工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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