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新宇的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pxyeco 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政策,环境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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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污染防治应遵循分类指导原则

已有 4670 次阅读 2009-2-9 21:24 |个人分类:农业农村环境|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畜禽, 养殖, 污染, 分类指导, 分类指导

         我国畜禽养殖业生产主体可以划分为散养农户、养殖专业户和公司型养殖场三类。散养农户的畜禽饲养量小,畜禽产品用于自给消费。养殖专业户的饲养规模适中,在市场淡季时可适时退出,在市场看好时可尽快添栏,经营比较灵活。公司型养殖场是从事大规模养殖的企业法人,饲养方式先进,饲养量大,畜禽产品用于销售盈利。理论上并不存在一个区分散养农户、养殖专业户和公司型养殖场的饲养规模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在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模II级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与前述对畜禽养殖场的界定相同。据此认为,上述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生产主体都可算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农户。畜禽业规模化发展趋势也表明,散养农户会越来越少,养殖专业户和公司型养殖场越来越多。养殖专业户是目前我国畜禽养殖业的主要生产主体。

        现有污染防治政策的对象主要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并没有区别于散养农户、养殖专业户和公司型养殖场这三类主体。由于它们在污染程度、经济实力、环境意识等方面不同,因此,统一性政策的总体效果不好。在《畜牧业法》和之前所制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对规模1级和规模2级的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问题作了很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公司型养殖场的,对散养农户和饲养量较小的专业户的规制约束比较少。而且,在立法时,“规模化养殖场”、“集约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区”等概念存在混乱使用的情况,概念界定不清晰。由于散养农户对环境污染很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养殖专业户污染是政府管制的一个盲点。事实上,养殖专业户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十分突出,调查表明,由于许多专业户建造的是小规模户用沼气池,致使大量过剩粪污得不到无害化处理。
    
        相关问题是,对养殖专业村污染防治工作缺乏区域整体观。养殖专业村并不是养殖小区。养殖小区是2000年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畜禽养殖模式,是由多个养殖农户进入,实行统一管理、分户经营的小区集中养殖基地。《畜牧法》对养殖小区做了如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建养殖小区;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必须的防疫条件;有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农业部于2006年启动了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试点项目,明确把专业村排除在试点养殖小区之外。总之,养殖小区的饲养方式比较先进,防疫和污染控制方面更为科学,配套设施建设更加健全。相对而言,专业村是产业集群的概念,是许多养殖专业户在区域上的集聚,在环境综合治理和健康养殖上比较薄弱。现实中,专业村中大多数养殖户的单户饲养规模都没有超过法定的养殖场规模限度,能合理地规避法律管制,但是数个饲养专业户集中在一个区域进行畜禽养殖,区域环境污染程度相当大。
    
        因此,要明确界定和区分散养农户、养殖专业户和企业型养殖场这三类生产主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统一使用这种称呼。对不同生产主体要分门别类地制定污染防治政策。比如,在沼气技术推广中,对于散养农户应推广农村户用沼气池;对于养殖专业户应推广单元组合多旋流沼气池;对公司型养殖场则应推广大中型沼气工程。另外,要重视养殖专业户的污染防治问题,同时应专门制定养殖专业村污染防治办法。

 

    注:本文作者是博主彭新宇,此文思想已另行成文在《环境经济》2009年1.2期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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